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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DA/T45-2009

    • 发布日期: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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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1 采用泵组供水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其泵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泵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技术参数应与最大一台主泵相同;
        b)湿式细水雾系统应设置稳压泵,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大于流量最小喷头的流量;
        c)水泵出水总管上应设手动测试阀,测试水以回流至贮水箱;
        d)多台泵并联时(包括稳压泵),应在每台泵的出口与总管之间设置止回阀及控制阀,在吸水管上应设置控制阀;
        e)当供水泵采用电动泵时,每台电动泵均应设独立的电机;
        f)当采用柴油泵时,柴油泵的储油量应能满足泵组正常运行24h的用量。
    4.6.2 珍藏库、母片库等特别重要的场所不宜采用瓶组系统保护。当防护区数量小于2个且面积小于150㎡时,可采用瓶组系统保护,并应设置备用瓶组。备用瓶组的数量不应少于主用瓶组数量的1倍。
    4.6.3 对于泵组式系统,每组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当泵组供水采用两路市政给水管供水但其流量不能满足系统用水量要求时,或仅有一路市政给水管供水时,系统应设置贮水箱。贮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分区应用系统,有效贮水量应能满足灭火持续时间或火灾延续时间内需同时启动的分区控制阀对应的全部保护区域所需总用水量;
        b)对于其他形式的系统,有效贮水量应能满足灭火持续时间或火灾延续时间内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防护对象的要求;
        c)贮水箱应采取防止藻类滋生的措施;
        d)贮水箱的有效贮水量应根据系统的设计流量与持续喷雾时间的积计算确定。
    4.6.4 当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两路市政给水管供水且其流量和水量均能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时,可不设贮水箱,但应设缓冲贮水箱。缓冲贮水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1min的吸水量;
        b)水箱的补水管上应设电磁阀,其启、停应由水箱内的液位传感器自动控制。
    4.6.5 泵组系统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瓶组系统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GB 17324《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和系统生产商的要求;当系统中喷头的最小水路直径小于51μm时,该系统供水应采用去离子水。
    4.6.6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供消防车补水的接合器,接合器应设在泵组的吸水口前。但当防护区面积小于200㎡或采用瓶组式高压细水雾系统时,可不设该接合器。
     
    5.1.1 设计、施工采用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组件和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
    5.1.2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由加压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网组成。
    5.1.3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应能承受系统在最高工作温度条件下系统中压力源所产生的最大压力,并应能满足系统的流量要求。
    5.1.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应具有防锈、防腐性能。
    5.1.5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要组件应设置在能避免机械碰撞等损害的位置,或采取防机械损伤等损害的措施。
    关键词: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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