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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DA/T45-2009

    • 发布日期: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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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档案馆应由保证人员在1min内疏散完毕的安全通道及出口,并设有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7.2 档案馆库房内宜设独立呼吸装置,防护区入口处细水雾喷放动作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7.3 档案馆库房用于疏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7.4 灭火后的档案馆库房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设置及排水装置。
    7.5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部件与未封装及未进行绝缘处理的带电电气部件应维持相应的最小安全间距。
    7.6 当档案装具采用密集架时,密集架的架与架之间宜留20cm的间隙,以保证灭火效能;当密集架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密集架的开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电脑控制开启方式时,密集架之间可不留间隙。
    关键词: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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