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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GB/T20162-2006

    • 发布日期: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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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 提取部位 当爆炸起火点确认之后,提取爆炸点及距爆炸点不同位置的爆炸飞溅物(散落在地面、设备表面、墙壁上等),以及未在火场存放,未经爆炸燃烧的原物品,共同作为物证鉴定的试样。 5.3.2 液体、固体爆炸 应将不同位置的爆炸飞溅物及爆炸燃烧形成的残留物,按空间立体取样法提取。 5.3.3 气体爆炸 爆炸点及其附近的气样采用抽气泵、采样器或注射器抽提。爆炸点周围的烟尘按空间立体取样法提取。
    关键词: 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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