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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 DB22/JT154-2016

    • 发布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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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1 建筑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其他具体系统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执行,并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8.0.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中,当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部分与超过50m的主体部分(首层至顶层的所有层)不在同一防火分区内且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符合自然排烟条件的,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0.3 设置在地下室的水泵房、换热间(采用不燃保温材料)、空调用制冷机房和空调机房(采用非易燃易爆冷媒、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等房间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8.0.4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0.5 商场等大房间及建筑物内走道的开窗面积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或外窗距室内排烟最远点距离超过30m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并应按整个房间或内走道面积进行机械排烟设计。
    8.0.6 高层建筑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房间外,排烟口可在疏散走道,走道的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等不能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面积之和,消防补风口可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走道内。
    8.0.7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汽车库,当出入口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消防补风系统;地下自行车库可参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规定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0.8 电影院中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m²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观众厅以13次/h换气标准计算,或90m³/(m².h)换气次数计算,两者取其较大者。
    8.0.9 建筑物层数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其消防正压送风及机械排烟系统应分段设计。
    8.0.10 高层建筑地上密闭场所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且不宜大于80%。
    8.0.11 当建筑物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地上建筑的疏散外门可作为自然补风口;对于无外窗需利用疏散外门作为自然补风口的建筑物,当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1000m²时,其疏散外门数量不应少于1个,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m²时,其疏散外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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