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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GA124-2013

    • 发布日期: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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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须经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准出厂。
    7.1.2 按表1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台检验,制造商可根据质量控制需要及合同要求增加检验项目,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相应的规定。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强制性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7.2.2 提供型式检验的产品批量不应小于20台,样本大小为8台,型式检验的项目见表1。
    7.2.3 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方为合格。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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