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合同规定时。 7.3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取方法和样品数量 7.3.1 抽样基数 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的抽样基数均不应少于50个。 7.3.2 样品抽取方法 7.3.2.1 抽样方法 采用GB/T 10111规定的方法利用随机数骰子随机抽取样品。 7.3.2.2 样品的抽取步骤 a) 随机抽取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各一个; b) 在边框和安全色各异的产品中随机加抽标志型号最大的样品各三个。 c) 若存在辅助标志,应将带有辅助标志的标志牌作为样品抽取。 7.4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应符合GA 480.1—2004中7.4的要求。 7.5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分类见表1。 表1 不合格分类
7.6 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和判定准则
7.6.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见表2,判定准则见表3。
在检验过程中,将7.3.2.2a)和b)中抽取的具有相同标志型号和图形符号的四个样品分别作为一组,作主检样品;其他样品作为一组,作辅检样品。
7.6.2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见表4。
表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 * ”为该编号试样进行该项检验)
表3 型式检验判定准则

表4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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