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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12

    • 发布日期:2018-01-18
    • 浏览次数:1122

    3.2.1 需要保护和控制雷电电磁脉冲环境的建筑物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划分为不同的雷电防护区。
    3.2.2 雷电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PZ0A区:受直接雷击和全部雷电电磁场威胁的区域。该区域的内部系统可能受到全部或部分雷电浪涌电流的影响;
          2 LPZ0B区:直接雷击的防护区域,但该区域的威胁仍是全部雷电电磁场。该区域的内部系统可能受到部分雷电浪涌电流的影响;
          3 LPZ1区:由于边界处分流和浪涌保护器的作用使浪涌电流受到限制的区域。该区域的空间屏蔽可以衰减雷电电磁场;
          4 LPZ2~n后续防雷区:由于边界处分流和浪涌保护器的作用使浪涌电流受到进一步限制的区域。该区域的空间屏蔽可以进一步衰减雷电电磁场。
    3.2.3 保护对象应置于电磁特性与该对象耐受能力相兼容的雷电防护区内。

     

    条文说明
     

    3.2 雷电防护区划分
    3.2.1 建筑物外部和内部雷电防护区划分见示意图2。

    图2  建筑物外部和内部雷电防护区划分示意图
    —在不同雷电防护区界面上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起屏蔽作用的建筑物外墙;
    虚线—按滚球法计算的接闪器保护范围界面。
    图2  建筑物外部和内部雷电防护区划分示意图

        雷击致损原因(S)与建筑物雷电防护区划分的关系见图3。


    图3  雷击致损原因(S)与建筑物雷电防护区(LPZ)示意图
    图3  雷击致损原因(S)与建筑物雷电防护区(LPZ)示意图

    3.2.2 雷电防护区的划分依据GB/T 21714-2008系列标准规定的分类和定义。

    4.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节、第4.3节或第4.4节规定的方法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4.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节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或本规范第4.3节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4.1.3 对于重要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宜分别采用本规范第4.2节和4.3节规定的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
    4.1.4 重点工程或用户提出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4.4节雷电防护风险管理方法确定雷电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雷电防护工程设计的依据之一是对工程所处地区的雷电环境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电子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护,需要什么等级的防护。因此,雷电环境的风险评估是雷电防护工程设计必不可少的环节。考虑到工程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用户要求各不相同,为提供工程设计的可操作性,本规范提供了三种风险评估方法。工程设计人员可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性、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评估所需数据资料的完备程度以及用户的要求选用。
        雷电环境的风险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考虑当地的气象环境、地质地理环境;还要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结构特点和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的重要性及其抗扰能力。将这些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一个最佳的防护等级,才能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目的。
    4.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节计算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或按本规范第4.3节查表确定雷电防护等级。按本规范第4.4节风险管理要求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时不需要再分级。
    4.1.4 在防雷设计时按风险管理要求对被保护对象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已成为雷电防护的最新趋势。按风险管理要求对被保护对象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工作量大,对各种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完备性要求高,目前推广实施尚存在很多困难。因此,仅对重点工程或当用户提出要求时进行,此类评估一般由专门的雷电风险评估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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