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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水雾灭火装置 GA1149-2014

    • 发布日期: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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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1 电源要求
        按7.19.3规定的方法进行电源试验,控制盘(柜)应满足以下要求:
        a)当交流供电电压在187V〜242V范围内变动且频率为(50±1)Hz时,控制盘(柜)应能可靠工作;
        b)控制盘(柜)备用电源容量应满足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24h,其间应保证装置可靠启动;
        c)主、备用电源均应有工作指示。
    6.13.2 报警功能
        按7.25.2规定的方法进行报警控制功能试验,控制盘(柜)应能接收火灾探测器和火警触发器件来的火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控制盘1m处,内部和外部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计权)应分别在65dB和85dB以上,115dB以下。控制盘(柜)应具备自身(包括探测、控制回路)故障报警功能。
    6.13.3 控制功能
        按7.25.2规定的方法进行报警控制功能试验,控制盘(柜)应满足以下要求:
        a)控制盘(柜)应有自动、手动启动灭火装置功能,自动状态、手动状态应有明显标志并可相互转换,无论控制盘(柜)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必须始终有效;
        b)控制盘(柜)应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0s〜30s连续可调,如采用分档调节时每档间隔应不大于5s。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
        c)在控制盘(柜)设置“紧急启动”按键时,该键应有避免人员误触及的保护措施,设置“紧急中断”按键时,按键应置于易操作部位;
        d)控制盘(柜)应有灭火装置启动后的喷洒情况的反馈信号显示功能;
        e)控制盘(柜)应提供控制外部设备的接线端子,并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6.13.4 其他性能
        控制盘(柜)还应符合GA 61-2010中6.3、6.4、6.6〜6.8的规定。
    6.13.5 标志
        在控制盘(柜)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商、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
    6.14.1.1 外观
        细水雾喷头外表面应均匀一致,无明显的磕碰伤痕及变形,表面涂、镀层完整美观。
    6.14.1.2 标志
        细水雾喷头上标志内容应至少包括:型号规格、生产厂商的名称(代号)或商标、生产年代号。所有标志应为永久性标记且正确、清晰。
    关键词: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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