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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

    • 发布日期: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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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1 瓶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其机械应急操作应能在瓶组间内直接手动启动系统。
        泵组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方式。
    3.6.2 开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自动启动。
        闭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喷头动作后,由动作信号反馈装置直接联锁自动启动。
    3.6.3 在消防控制室内和防护区人口处,应设置系统手动启动装置。
    3.6.4 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上应设置与所保护场所对应的明确标识。
        设置系统的场所以及系统的手动操作位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系统操作说明。
    3.6.5 防护区或保护场所的人口处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和系统动作指示灯。
    3.6.6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反馈阀门启闭或故障信号的功能;
        2 应具有自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操作启动功能,关闭阀门应采用手动操作方式;
        3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对应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标识,并应标明水流方向。
    3.6.7 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远程启动水泵或瓶组、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并应能接收水泵的工作状态、分区控制阀的启闭状态及细水雾喷放的反馈信号。
    3.6.8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
    3.6.9 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切断带电保护对象的电源,并应同时切断或关闭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的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粉体供给等影响灭火效果或因灭火可能带来次生危害的设备和设施。
    3.6.10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6 控制
     

    3.6.1 本条规定了瓶组系统和泵组系统的基本启动方式。
    3.6.2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时的要求。
        开式系统为了减少火灾探测器误报引起的误动作,要求设置两路独立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确认火灾的真实性。“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是指只有当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独立回路中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均检测出防护场所的火灾信号时,才能发出启动灭火系统的指令。
        对于闭式系统,当发生火灾时,由闭式喷头上的感温元件自动接受火灾温度和触发喷头动作,继而使压力开关动作,自动启动水泵(含稳压泵)。
    3.6.3 本条规定了对细水雾灭火系统手动控制方式的要求。
        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包括控制中心远程控制和防护区就地控制,其设置位置要避免受火灾或环境的危害或易导致误动作,且便于操作。在消防控制室和防护区入口处设置该手动操作装置,可以方便发生火灾时快速启动系统。
    3.6.4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于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的设置要求。
    为了快速启动灭火系统,要求以一个控制动作就能使整个系统启动。为防止于动或机械应急操作的误操作,所有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的外观要有明显的区别标识,便于辨认,且在相应的手动操作装置上要设置与被防护场所一一对应的标识和文字说明。特别是多个防护区的应急手动操作装置集中布置在一起时,更要标识明确,以保证能快捷、准确操作启动系统。
        同时规范要求设置有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系统的操作流程图或操作指示说明。在系统的每个操作位置处清楚标明操作要求与方法,利于保证操作的准确性,特别是在系统紧急启动时便于识别,不致混乱,以免操作失误。
    3.6.6 本条规定了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的设置要求。
        分区控制阀的自动操作方式可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方式。手动操作方式为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的手动按钮启动和消防控制室手动远控。
        规范要求分区控制阀能够接收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控制信号,启动阀组,并将阀门的启闭状态及故障情况以信号方式反馈,以保证分区控制阀安全、可靠地启动,实现对保护对象的及时供水。在分区控制阀上或其后的主管道上或分区控制阀附近的其他明显位置,要求设置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标识并标明水流方向,以防止操作时出现差错。
    3.6.7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要求,包括控制和监视功能。
        要求报警控制器能够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动作,启动水泵、瓶组或控制阀。为了防止由于维护不当或误操作等原因导致系统灭火失败,火灾报警控制器还要能够监视系统主要部件的状态,以利于操作人员确认火灾和火灾部位,对系统工作是否可靠做
    出正确判断,并便于手动遥控。
    3.6.8 可靠的动力保障也是保证系统可靠供水的重要措施。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电源要求采用消防电源,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要求。
    4.1.1 系统施工可划分为进场检验、系统安装、系统调试和系统验收四个子分部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4.1.2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计划,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并应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C填写记录。
    4.1.3 施工应按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
    4.1.4 施工过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 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应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安装使用;
        2 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4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
    4.1.5 系统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1.6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有关规定。
    4.1.7 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当系统需与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联动时,应进行联合调试。
        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按本规范附录C填写的全部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并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建筑工程消防设施中的一个分部工程,划分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能方便安装过程检查和验收。
    4.1.2 本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要求安装企业抓好对项目质量的管理,并对安装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4.1.4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安装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规范要求对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验收,对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在内的设备安装各工序进行检查,特别强调了工序检查和工种交接,同时提出了检查组织和记录要求。另外,系统的调试检查也属于质量控制范畴,在本规范第4.1.7条里单独列出。
    关键词: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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