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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 发布日期: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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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1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  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6.4.2  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6.4.3  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
        2  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0.5t;
        3  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6.4.4  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6.4.5  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6.4.6  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便于运送到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6.4.7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满足最大数量的泡沫产生器的使用要求。
    6.4.8  移动式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2  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6.4.9  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的要求。

    条文说明
      6.4 移动式系统
    6.4.1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由手提式或车载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罐)、水带、导泡筒、分水器、供水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等组成。使用时,将它们临时连接起。
        地下工程、矿井等场所发生火灾后,其内充满危及人员生命的烟雾或有毒气体,人员无法靠近,火源点难以找到。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这类火灾,可将泡沫通过导泡筒从远离火场的安全位置输送到火灾区域扑灭火灾。1982年10月,山西某煤矿运输大巷发生火灾,大火燃烧约30h,整个矿井充满浓烟。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两次发泡共用70min将明火压住,控制住火势发展,在泡沫排烟降温的条件下,救护人员进人火灾区,直接灭火和封闭火区。
        河南某汽车运输公司中心站油库发生火灾,库房崩塌,罐内油品四溢,燃烧面积达500m2。采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0min后将火扑灭。所以,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也可用于诸如油罐防火堤内等因油品泄漏引起流淌火灾的场所。
        对于一些封闭空间的火场,其内部烟雾及有毒气体无法排出, 火场温度持续上升,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使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可以置换出封闭空间内的有毒气体,也会降低 火场的温度,而后可用其他灭火手段扑救火灾。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还可作为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补充。全淹没、局部应用系统在使用中出现意外情况时或为了更快地扑救防护内火灾,可利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向防护区喷放高倍数泡沫,增大高倍数泡沫供给量,达到更迅速扑救防护区内火灾的目的。
        目前,我国各煤矿矿山救护队都普遍配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对扑救矿井火灾、抢险、降温、排烟和清除瓦斯等都起 到了很大作用。
        采用移动式系统灭火,要进行临场战术组织;灭火成功与否, 还与操作者个人能力、技巧密切相关,有关人员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6.4.2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作为火场一种灭火战术的选择,有着如保护对象的类型与火场规模、火灾持续时间与系统开始供给泡沫时间、同时采取的其他灭火手段等许多不确定因素。其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需根据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灭火策略而定。
    6.4.3  有关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解释如下:
        1  在全淹没系统或局部应用系统控火后,或局部有超出设计的泡沫泄漏量时,可能需要便携式泡沫产生器局部补给。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规定在其系统储备量的基础上增加5%~10%。
        2   一套系统是指一套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一台消防车。本款规定的泡沫液储存量是按采用3%型泡沫液、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大于4L/s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连续工作60min计算而得的。
    6.4.4  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①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工作压力范围内(水轮机驱动式一般为0. 3MPa~ 1.0MPa),其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倍数、发泡量随压力的增大而增大;②当采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即负压比例混合器)时,其压力损失高达进口压力的35%。
    6.4.5  在矿井使用泡沫产生器时,无论是竖井或斜井发生火灾 后,火风压很大,泡沫较难到达起火部位。河南省某县一个矿井发生火灾后,竖井的火风压很大,在井口安放的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向井内发泡,泡沫被火风压吹掉而不能灌进矿井中。之后救护人员使用了用阻燃材料制作的导泡筒,将泡沫由导泡筒顺利地导人矿井中,将火扑灭。
        由于矿井中巷道分布情况复杂,而且通风状况、巷道内瓦斯聚集浓度等均无法预测,因此在矿井中使用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火灾时,需考虑矿井的特殊性。目前煤矿使用的可拆且可以移动的电动式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可满足驱动风压和发泡倍数的要求。
    6.4.9  系统电源与电缆满足输送功率、保护接地和防水要求是最基本的。同吋,所用电缆应耐受不均匀用力的扯动和火场车辆的不慎碾压。
     7.1.1  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  存放量不超过25L/m2或超过25L/m2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7.1.2  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面积不大于200m2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7.1.3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  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7.1.4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3  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4  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7.1.5  当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
    7.1.6  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
    7.1.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泄漏量、固定式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7.1.8  为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2  设置在腐蚀性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
        3  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泡沫-水喷淋系统具备灭火、冷却双功效,可有效防止灭火后因保护扬所内高温物体引起可燃液体复燃,且系统造价又不 会明显增加。目前,泡沫-水喷淋系统已成为液体火灾场所的重要灭火系统之一。
        泡沫-水喷淋系统通常的工作次序是先喷泡沫灭火,然后喷水冷却。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类方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可分为雨淋系统和闭式系统两大类。其中闭式系统又可进一步细 分为预作用系统、干式系统、湿式系统三种形式。
        本条对泡沫-水喷淋系统适用场所的规定是根据国内试验研究、工程应用及国外相关标淮制定的。尽管国内外有在室外场所安装泡沫-水喷淋系统的工程实例,但根据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试验,在多风的气候条件下,其灭火功效存在着某些不确定因 素。所以,本规范暂推荐其用于室内场所。
        本条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也可以是保护场所内设置的固定设备、金属物品或其他固体不燃物。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试验,对于水溶性液体厚度超过25mm,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灭火是切实可行的。
    7.1.2  泡沫喷雾系统在变电站油浸变压器上应用,是20世纪90年代源于我国,并已少量出口到欧洲。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将泡沫喷雾系统规定为变电站单台容量为125000kV • 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的灭火系统 可选项之一,加速了该系统使用。为保证本规范规定的设计参数科学、安全、可靠,2007年4月至9月,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美邦冷焰理火有限公司、上海冠丞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成功开展了大型油浸变压器泡沫喷雾系统试验研究,取得了系统设计所需的成果。
        面积不大于200m2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主要指燃油锅炉房、油泵房、小型车库、可燃液体阀门控制室等小型场所。
    7.1.3  本条参照了 NFPA 16《泡沫-水喷淋与泡沫-水喷雾系统安装标准》等相关标准,同时兼顾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对持续喷水时间的规定。本条规定必须做到,否则系统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7.1.4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启动的自动灭火系统。为了保证在报警系统故障条件下能启动灭火系统,其消防泵、相关控制阀等应同时具备手动启动功能,并且报警控制阀等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开启功能。为尽可能避免因体力原因而不能操作,对机械手动启动力进行了限制。
        在系统启动后,为尽快向保护场所供给泡沫实施灭火,尽可能少向保护场所喷水,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快速响应是必须的。响应方式可能随选用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不同而不同,可为随供水主控阀动作而动作的从动型,也可为与供水主控阀同时动作的主动型。
    7.1.5  本规定旨在使泡沫液及时与水按比例混合,缩短系统响应时间;同时保证泡沫液在管道内不漏失、不变质、不堵塞。
    7.1.6  本条规定是为方便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调试和检测。
        关于流量,泡沫-水雨淋系统按一个雨淋阀控制的全部喷头同时工作确定;闭式系统的最大流量按作用面积内的喷头全部开启确定,最小流量按8L/s确定。
    7.1.7  本条规定的目的,一是防止火灾蔓延,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
    7.1.8  由于某些场所适宜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在工程中亦存在许多实例,为保证其可靠性制定了该条文。对 于独立控制系统,传动管的长度是指系统传动管的总长;对于集中控制系统,则是指一个独立防护区域的传动管的总长。规定传动管的长度不大于300m,是为了使系统能够快速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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