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消防法规 > 正文

    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GA1025-2012

    • 发布日期:2018-07-17
    • 浏览次数:1450
    5.18.1 功能性要求
    5.18.1.1 防烟排烟类产品应具有防止烟气入侵或者排除高温烟气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排烟口、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通风排烟管道、空气净化器、消声器及止回阀等产品。
    5.18.1.2 防火阀门应具备复位功能,操作应方便、灵活、可靠;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止回阀应具备温感器控制方式,使其自动关闭;具备手动开启或关闭方式的防火阀门,手动操作应方便、灵活、可靠;具备电动开启或关闭方式的防火阀门,通电后应能灵活、可靠动作;防火阀门经过盐雾腐蚀试验后,阀门应能正常启闭;防火阀门经过多次的开关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明显变形、磨损及影响其密封性能的损伤,叶片能灵活可靠的关闭或开启。
    5.18.1.3 消防排烟风机主要活动部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电动机应是耐高温电机,主要零部件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应满足耐腐蚀性、使用寿命、输送介质、运行工况等的要求,焊接件应具有良好的可焊性。
    5.18.2 安全性要求
    5.18.2.1 有绝缘要求的防火阀门外部带电端子与阀体间的绝缘电阻在常温下应大于20MΩ;有完整性、隔热性等要求的防火阀门,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相关的完整性、隔热性规定。
    5.18.2.2 消防排烟风机和电动机的机壳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风机机壳上应设置起吊用吊耳,外露的联轴器或带轮应设有可拆装的防护装置,耐高温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选定的温度下,风机应能连续正常运转达到规定时间,无异常现象。

    关键词: 消防法规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