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 2.2.2 抗力和材料性能 R——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θe]——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βs——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 2.2.3 几何参数 h——计算楼层层高; l——水平管线侧向及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 l0——抗震支吊架的最大间距; L——距下一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 L1——纵向抗震支吊架间距;
L2——侧向抗震支吊架间距。 2.2.4 计算系数 γ——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 ζ1——状态系数; ζ2——位置系数;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αEk——水平地震力综合系数; k——抗震斜撑角度调整系数。
3.1.1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结构类型、变形特征、设备设施所处位置和运行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3.1.2 建筑机电工程重要机房不应设置在抗震性能薄弱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发生强烈振动时不应破坏连接件,并应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3.1.3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支、吊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支、吊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3.1.4 建筑机电工程管道穿越结构墙体的洞口设置,应尽量避免穿越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3.1.5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预埋件、锚固件,应能承受建筑机电工程设施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3.1.6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以建筑结构设计为基准,对与建筑结构的连接件应采取措施进行设防。对重力不大于1.8kN的设备或吊杆计算长度不大于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可不进行设防。 3.1.7 抗震支、吊架与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采用锚栓连接,与钢结构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3.1.8 穿过隔震层的建筑机电工程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方式,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架。 3.1.9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底部应与地面牢固固定。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膨胀螺栓或螺栓应固定在垫层下的结构楼板上。对于无法用螺栓与地面连接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应用L型抗震防滑角铁进行限位。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2 本条对机电工程重要机房的设置要求作出了规定。所谓机电工程重要机房,如消防水泵房、生活水泵房、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通信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等。 3.1.6 本条对不需抗震设防的设备作出了规定,对于需进行抗震设防的大于1.8kN的设备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设备; 2 DN65 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管道系统; 3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² 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的风管系统; 4 对于内径大于等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 3.1.7 抗震支吊架与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根部构造如图7~图13所示:









Nt——地脚螺栓的拉力(N); γEh——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3; FH——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N); hG——设备重心高度(mm); G——非结构构件的重力(N); nt——设备倾倒时,承受拉力一侧的锚固螺栓总数; L——螺栓间距(mm);


Nv——地脚螺栓的剪力(N); n——地脚螺栓的数量。 根据上式计算出的Nv和Nt值,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t——防滑铁件的板厚(mm); l1——防滑铁件的长度(mm); l2——防滑铁件受力点到底面的高度(mm),在设备底部以下的部位有线形(指轮廓线)的突出部分时,l2可从突出部分的底部算起; d0——螺栓孔直径(mm); Ns——设备一侧的防滑铁件的数量; f——钢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N/mm²); m——每个防滑铁件上的锚固螺栓数量。 2)螺栓的剪力应按下式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