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6章6.1.5、6.2〜6.24规定的实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7.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每台控制器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本标准标准号;
c)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d)型号;
e)接线柱标注;
f)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产地和控制器内软件版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