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汇总
电缆用阻燃包带 GA478-2004
2018-06-04 09:00  点击:36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电缆用阻燃包带
Flame retardant belts for cables
GA 478-2004
2004-03-18 发布  200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4.3、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机械物理性能的试验方法主要依据GB/T 2951.1、GB/T 2951.2和GB/T 2951.4;阻燃性能的试验方法依据GB/T 18380.3《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第3部分:成束电线或电缆的燃烧试验方法》,并结合我国目前电缆用阻燃包带的实际发展水平制定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使电缆用阻燃包带产品有一个统一、科学的产品标准,以指导该类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并为该类防火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提供可靠的依据。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无锡科创电力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道彬、李风、高宁宇、王鹏翔、张翔、朱红宇、张利君。
本标准规定了电缆用阻燃包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自粘性阻燃包带和非自粘性阻燃包带。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06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
GB/T 2951.1—1997  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  第1节:厚度和外形尺寸测量-机械性能试验
GB/T 2951.2—1997  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  第2节:热老化试验方法
GB/T 2951.4—1997  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  第4节:低温试验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8380.3—2001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第3部分:成束电线或电缆的燃烧试验方法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缆用阻燃包带 flame retardant belts for cables
缠绕在电缆表面,具有阻止电缆着火蔓延的带状材料4.1 几何尺寸
电缆用阻燃包带的几何尺寸和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要求。缺陷类别为C类。 几何尺寸和尺寸偏差 4.2 外观质量
表面平整,不应有分层、鼓泡、凹凸。缺陷类别为C类。 4.3 技术性能要求
技术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技术性能要求5.1 几何尺寸
厚度用低倍透影仪测量,宽度用分度为0.02 mm的游标卡尺测量。各测量5个数据,其测量结果均应满足表1的要求。对自粘性包带应剥去塑料保护薄膜。
5.2 外观质量
外观用目视检査,观察表面是否平整,有无分层、鼓泡、凹凸等现象。
5.3 老化前机械性能
5.3.1 试件制备
按GB/T 2951.1用大哑铃冲模在包带上冲切试件,共制备5件,对自粘性包带应剥去塑料保护薄膜。在制成的哑铃试件中央标上两条标记线,间距为20mm。
5.3.2 试件截面积的测量
按GB/T 2951.1一1997的9.1.4a)进行。
5.3.3 试件处理
拉力试验前,所有哑铃试件应在23℃±5℃条件下处理3h以上。
5.3.4 老化前机械性能试验
按GB/T 2951.1—1997的9.1.7进行,分别测量5个试件的最大拉力及每个试件断裂时两条标记线间的距离。计算每个试件的抗张强度和断裂伸长率,将分别获得的5个试验数据以递增或递减的次序排列,若有效数据的个数为奇数时,则取正中间一个数值作为试验结果;若有效数据的个数为偶数时, 则取中间两个数值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 5.4 老化后机械性能
5.4.1 试件制备
按5.3.1进行。
5.4.2 试件截面积的测量
按5.3.2进行。
5.4.3 老化处理
按GB/T 2951.2—1997的8.1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件进行老化处理。老化箱温度为100℃±2℃,处理时间为168 h。
5.4.4 老化后机械性能试验
按GB/T 2951.1—1997的9.1.7进行。分别测量经老化处理后5个试件的最大拉力及每个试件断裂时两条标记线间的距离。计算每个试件的抗张强度和断裂伸长率,将分别获得的5个试验数据以递增或递减的次序排列,若有效数据的个数为奇数时,则取正中间一个数值作为试验结果;若有效数据的个数为偶数时,则取中间两个数值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根据老化前后抗张强度和断裂伸长率的试验结果分别计算出老化后抗张强度最大变化率和断裂伸长率最大变化率。
5.5 低温拉伸
5.5.1 试件制备
按5.3.1进行。共制备3件。
5.5.2 低温拉伸试验
按GB/T 2951.4一1997的8.4进行。分别计算3个试件的伸长率,将获得的3个试验数据以递增或递减的次序徘列,取正中间一个数值作为试验结果。
5.6 耐水性
5.6.1 在包带上取3个试件,尺寸为30 mmX30 mm。对自粘性包带应剥去塑料保护薄膜。
5.6.2 将制备好的3个试件分别放入3只盛蒸馏水的玻璃容器中,并使其完全浸入蒸馏水中。
5.6.3 浸泡期间,每隔24 h应观察一次并记录。浸泡期满,将试件取出,用滤纸吸干试件表面浸液,目视检查试件,是否有起泡、起皱、分层、开裂等现象,并予以记录。整个试验应在温度23℃±5℃、相对湿度(50±5)%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3个试件至少有2个试件应满足表2第4项的规定要求。
5.7 耐酸性
5.7.1 在包带上取3个试件,尺寸为30 mmX30 mm。对自粘性包带应剥去塑料保护薄膜。
5.7.2 将制备好的三个试件分别放人3只盛3%稀硫酸溶液的玻璃容器中,并使其完全浸入溶液中。 5.7.3 浸泡期间,每隔24 h应观察一次并记录。浸泡期满,将试件取出,用滤纸吸干试件表面浸液,目视检查试件,是否有起泡、起皱、分层、开裂等现象,并予以记录。整个试验应在温度23℃±5℃、相对湿度(50±5)%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3个试件至少有2个试件应满足表2第5项的规定要求。
5.8 耐碱性
5.8.1 在包带上取3个试件,尺寸为30 mmX30 mm。对自粘性包带应剥去塑料保护薄膜。
5.8.2 将制备好的3个试件分别放入3只盛3%氢氧化钠溶液的玻璃容器中,并使其完全浸入溶液中。
5.8.3 浸泡期间,每隔24 h应观察一次并记录。浸泡期满,将试件取出,用滤纸吸干试件表面浸液,目视检查试件,是否有起泡、起皱、分层、开裂等现象,并予以记录。整个试验应在温度23℃±5℃、相对湿度(50±5)%的环境条件下进行D。
3个试件至少有2个试件应满足表2第6项的规定要求。
5.9 耐盐性
5.9.1 在包带上取3个试件,尺寸为30 mmX30 mm。对自粘性包带应剥去塑料保护薄膜。
5.9.2 将制备好的3个试件分别放入3只盛3%氯化钠溶液的玻璃容器中,并使其完全浸入溶液中。 5.9.3 浸泡期间,每隔24 h应观察一次并记录。浸泡期满,将试件取出,用滤纸吸干试件表面浸液,目视检査试件,是否有起泡、起皱、分层、开裂等现象,并予以记录。整个试验应在温度23℃±5℃、相对湿度(50±5)%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3个试件至少有2个试件应满足表2第7项的规定要求。
5.10 自粘性
从成品卷上截取长400 mm±5 mm的试样3段,去掉塑料保护薄膜,适当拉伸,以1/2搭接方式绕包在直径为20 mm±0.2 mm的金属圆棒上,共绕包四层。制成的试件在温度23℃±5℃、相对湿度(50±5)%的环境条件下放置24 h,用目测法检査是否有松脱现象。
3个试件均应满足表2第8项的规定要求。
5.11 阻燃性
5.11.1 试验用基材
基材为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护套氧指数值应不大于24.0,电缆外径30 mm±2 mm,导体为四芯,其截面积为3X50 mm²+1X25 mm²,电缆表面应平整光滑。
5.11.2 试件数量
数量为13根,每根长度为3500 mm。
5.11.3 试件制备
将包带按1/2搭接均匀地缠绕在试验用基材上,试件其一端500 mm的长度不应缠绕阻燃包带。对自粘性包带应剥去塑料保护薄膜。
5.11.4 试验
按GB/T 18380.3—2001的A类进行,试件安装应符合GB/T 18380.3—2001的规定,试件未缠绕阻燃包带的一端置于梯子下方。
5.11.5 供火时间
按A类电缆试验,供火时间为40 min。
5.11.6 炭化高度
在燃烧完全停止后(如果在停止供火1h试件仍燃烧不止可以将其强行熄灭),用尖锐物体按压试件表面,如从弹性变为脆性(粉化)则表明试件基材开始炭化。然后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喷灯喷口的底边至试件基材表面开始炭化处的最大距离,即为炭化高度(m)。
5.12 氧指数
按GB/T 240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对自粘性包带应去掉其塑料保护薄膜。
6.1 抽样
样品应随机抽取。被抽样品批量不少于3 km,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少于400 m。
6.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几何尺寸、外观质量、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耐盐性和氧指数七项,对自粘性包带还应增加自粘性检验项目。
6.3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氧指数以外的其他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产品的结构、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四年或累计1000 km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消防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原则
6.4.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结果均应满足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以在同批样品中抽样进行加倍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见第4章,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原则为:A=0、B≤1、B+C≤2。
7.1 产品的包装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号、商标;
b)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
c)产品型号、规格;
d)产品生产日期。
7.2 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应按GB 9969.1的要求编写。
8.1 产品采用纸箱包装,内衬塑料袋,并附上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8.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曝晒,防止重压、摔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