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汇总
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 GA303-2001
2018-04-16 09:00  点击:10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软质阻燃聚氨醋泡沫塑料
Soft fire retardant polyurethane foam plastics
GA 303-2001
2001-07-23批准     200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第3章3.1、3.2和第5 章的5.1、5.2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主要根据我国GB8624-1997《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T10802-1989《软质聚氨酷泡沫塑料》、GB8410-19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A159-1997《水基型阻燃处理剂通用技术条件》、铁道行业标准TB/T2402-1993《铁道客车非金属材料的阻燃要求》等现有标准,同时也参考了美国相关标准FMVSS571.302Q汽车内饰材料的嫩烧特性》、日本工业标准JISD1201-1997汽车车厢内用有机材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等标准及规定,并结合我国软质阻嫌聚氨醋泡沫塑料的实际水平而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栋梁、李海洲、黄儒琛。
    本标准规定了软质阻燃聚氨醋泡沫塑料的分类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聚醚型软质阻燃聚氨醋泡沫塑料和聚醋型软质阻燃聚氨醋泡沫塑料。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406-1993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
    GB/T 8332-1987 泡沫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水平燃烧法
    GB/T 8333-1987 硬泡沫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垂直燃烧法
    GB 8410-1994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8627-1999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GB/T 10802-1989 软质聚氨酷泡沫塑料
    TB/T 2402-1993 铁道客车非金属材料的阻嫩要求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
3.1 聚醚型软质阻燃聚氨酷泡沫塑料 polyethersoft fire retardant polyurethane foam plastics
    由聚醚多元醇与甲苯二异氰酸醋反应发泡,并经过阻燃处理制得的开孔型软质泡沫塑料。
3.2 聚醋型软质阻燃聚氨醋泡沫塑料 polyestersoft fire retardantpolyurethane foam plastics
    由聚醋多元醇与甲苯二异氰酸醋反应发泡,并经过阻燃处理制得的开孔型软质泡沫塑料。
4.1 根据生产原料的不同分为聚醚型软质阻燃聚氨醋泡沫塑料[JM (Z)和聚酯型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JZ(Z)]两大类型。
4.2 根据使用领域的不同分为建筑等领域用软质阻然聚氨醋泡沫塑料、铁道客车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汽车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
5.1 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外观质量要求 表1 外观质量要求
5.2 尺寸偏差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尺寸偏差允许值
表2 尺寸偏差允许值  
5.3 物理力学性能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物理力学性能
表3 物理力学性能
  5.4 燃烧性能
    根据软质阻燃聚氨酷泡沫塑料使用领域的不同,其燃烧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表5、表6的规定。 表4 建筑等领域用软质阻燃聚氨醋泡沫塑料燃烧性能及其分级 表4 建筑等领域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燃烧性能及其分级
表5 铁道客车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燃烧性能
表6 汽车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燃烧性能及分级6.1 外观质量的测定
    按GB/T10802-1989中5.2的规定进行。
6.2 尺寸偏差的测定
    按GB/T10802-1989中5.1的规定进行。
6.3 拉伸强度和伸长率的测定
    按GB/T10802-1989中5.3.4的规定进行。
6.4 75%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
    按GB/T10802-1989中5.3.5的规定进行。
6.5 回弹率的测定
    按GB/T10802-1989中5.3.6的规定进行。
6.6 撕裂强度的测定
    按GB/T10802-1989中5.3.7的规定进行。
6.7 压陷性能的测定
    按GB/T10802-1989中5.3.8的规定进行。
6.8 吸潮率的测定
    将按附录A (标准的附录)规定制作的试件放人50C士2℃的烘箱中干燥24h后取出称量(G1 ) ,精确至0.1g。然后将试件放入温度40℃士2℃ 、相对湿度80%士5% 的恒温恒湿箱中,24h后取出立即称取吸潮后试件的质量(G2 ) ,精确至0.01g。 按下式计算吸潮率△G ,以三个试件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试样的吸潮率。 6.9 氧指数的测定
    将按附录A规定制作的试件在温度23℃士2℃ 、相对湿度50%士5%的环境下放置2h后,按G B/T2406的规定进行测定。
6.10 垂直燃烧试验
    按GB/T8333的规定进行。
6.11 水平燃烧试验
6.11.1 建筑等领域用软质阻燃聚氨酷泡沫塑料按GB/T 8332的规定进行。
6.11.2 汽车用软质阻燃聚氨酷泡沫塑料按GB 8410的规定进行。
6.12 45°角燃烧试验
    按TB/T2402-1993中6.2的规定进行。
6.13 烟密度等级(SDR)的测定
    按GB/T8627的规定进行。
7.1 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3 抽样方法和试件制作
7.4 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7.5 复查


7.1.1 本标准表1、表2、表3和表4中所列全部技术指标项目为建筑等领域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型式检验项目。
7.1.2 本标准表1、表2、表3和表5所列全部技术指标项目为铁道客车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型式检验项目。
7.1.3 本标准表1、表2、表3和表6所列全部技术指标项目为汽车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型式检验项 目。
7.1.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定型检验时被抽样的产品基数应不少于10.1。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超过两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1 建筑等领域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铁道客车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拉伸强度、伸长率、75%压缩永久变形、回弹率、撕裂强度、压陷性能和氧指数。
7.2.2 汽车用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拉伸强度、伸长率、75%压缩永久变形、回弹率、撕裂强度、压陷性能和水平燃烧试验。
7.2.3 生产出厂的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型号、同一工艺条件的产品,数量不超过500m³为一批。
7.3.1 长度不小于1300mm、宽度不小于1000mm的方形片材,从每批样中随机抽取两张为一组试样,应抽取三组,其中两组用于复验。除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一组试样的两张试样均应检验外,其余各项性能检验可从该组试样中抽取一张(长度小于1800mm者两张)按附录A和附录B(标准的附录)图B1(或图B2) 的要求截取试件。
7.3.2 长度小于1300mm、宽度小于1000mm的方形片材和异形产品,应从每批样中随机抽取足够数量试样三组,其中两组用于复验。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从一组试样中抽取两张进行检验,其余各项性能检验可从该组试样中抽取适当数量的试样按附录A规定的试件尺寸和试件数量、距离试样边缘50mm截取试件。
    产品批合格判定按表7规定的判定数判定。 单项不合格数不超过单项数和总不合格项数不超过总项数,判产品为批合格。
表7 批合格判定数 表7 批合格判定数7.5.1 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用该批的两组复验试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两组试样复验全部合格判该批为合格。
7.5.2 对出厂检验因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而判为不合格的批,允许对该批产品逐件检查,经检查合格的产品仍作为合格品。
8.1 产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包装或散装。
8.2 产品应附有产品标记、合格标志、规格、等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厂址及有关防水、防潮、防火的标志。
8.3 产品应按不同规格、等级水平堆放在干净、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并用垫条与地面隔开,不得靠近热源和接触化学药品。
8.4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应防止雨水淋洗、受潮和日晒,避免长期受压和机械损伤。
试件尺寸、数量及编号见表A1。 表A1  试件尺寸、数量及编号
 表A1 试件尺寸、数量及编号
 表A1 试件尺寸、数量及编号
 试件截取部位见图B1、图B2。 图B1 长度≥1800mm、宽度≥1500mm的试样
图B2 1300mm≤长度<1800mm,宽度≥1000mm的试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