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rules for management of reserved firefighting and rescue equipment
GA 1282-2015
2015-12-22发布 2016-03-22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 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智慧、罗永强、张晓青、毕赢、王丽敏、杨素芳、张芳、黄珂、朱五八、张保国、 吴体令、李向欣、李本利、王忠波、王其磊。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储备要求、入库验收、入库放置、检 查与维护保养、出库供应、档案与账目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战勤保障单位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库的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建标121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灭火救援装备 firefighting and rescue equipment
公安消防部队用于完成执勤训练、灭火救援、战勤保障等任务的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飞行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器材、灭火剂及其他专用装备。
3.2
装备储备 equipment reserve
为保障公安消防部队战备和作战需要,对装备预先进行的有计划储存。
3.3
装备储备管理人员 equipment reserve manager
从事装备储备管理工作、具有所需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
3.4
新品 new equipment
经检验合格出厂的新产品,未经携行使用,储存年限符合规定,且配套齐全,能用于作战、训练、执勤或其他任务的新装备。
3.5
堪用品 used equipment with good quality
使用过且使用年限符合规定,全部战术技术性能或基本战术技术性能符合规定的要求,质量状况良 好,能用于作战、训练、执勤或其他任务的装备。
3.6
待修品 to-be-repaired equipment
存在技术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但具有维修价值,尚未达到退役报废标准的装备。
3.7
报废品 non-repairable equipment
已达到报废年限,或无法使用,不具备维修价值的装备。
3.8
在储装备 reserved equipment
储存备用的装备,通常包括新品和堪用品。
4.1 灭火救援装备(以下简称装备)储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分类储存,标识清楚;
b) 用养结合,配套齐全;
c) 推陈储新,用零存整;
d) 供应及时,数量准确。
4.2 装备储备单位应建立健全《库区安全管理制度》《库房设备管理制度》《装备验收制度》《装备交接制度》《查库制度》等规章制度。
4.3 装备储备单位应建立装备入库验收、查库、出库、库房设备、库房温度和湿度、外来人员进出库房等登记制度。
4.4 装备储备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应按照装备管理制度,开展装备出入库、储存、检查、维护保养、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
b) 根据公安消防部队需求和装备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期、退役年限等,提出装备维修、退役、 报废和调整装备储备品种、数量的意见;
c) 建立、管理装备技术档案,及时更新和维护装备管理信息系统。
5.1 储备场地及设备
5.1.1 储备场地及设备应符合GB 50016和建标121的相关要求。
5.1.2 储备场地应保持阴凉、干燥、通风,避免阳光长时间直射。
5.1.3 储备库还应配备以下设备:
a) 稳固的架、柜、箱、垫和座等设施,货架或挂架等与地面、墙、柱保持0.2m以上间距,与供暖设 备保持1m以上间距,货架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
b) 发电设备,其容量应满足库区用电量要求,并留有15%的充裕量;
c) 包装设备和叉车、推车等运输设备。
5.2 环境
5.2.1 防霉
库房地面、天棚、墙面应做防潮处理,门应设有防潮隔离材料。码垛与集装箱存放的装备应有垫架。库房内应配湿度计,根据地域气候特点,选择放置干燥剂,必要时设置排风设施、除湿机。
5.2.2 防尘
库房门窗应做防尘密闭处理,必要时设双道密闭门窗。
5.2.3 防火
库房防火应符合GA 1131的要求。
5.2.4 防盗
库区相对封闭,应设有安全通道;库房门设双锁,设置防盗报警装置;宜安装由值班室集中监控的电 子防卫监控系统。
5.2.5 防鼠(蛀)
设置防鼠器、灭鼠(虫)药(具)等。
5.2.6 防静电
地面不应铺设橡胶等绝缘材料,应保证有静电导出设施。
5.2.7 防雷击
库区应设避雷装置。
5.2.8 防盐雾
沿海地区库房应在门上配备防盐雾设备。
5.2.9 防寒防高温
库房内应配温度计,寒区库房应有供暖、加温设备,高温地区库房应有降温设备。
6.1 新品
6.1.1 验收
新品入库,应由采购方、生产厂家(销售商)和管理员三方共同对装备进行验收。装备验收合格后, 方可入库。
6.1.2 数量和外包装检查
6.1.2.1 检查包装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运输和储存要求。
6.1.2.2 检查包装标识是否清晰且标识的装备种类、数量是否与到货单相符。
6.1.2.3 大批量装备数量核查时,宜不低于20%的比例拆包装抽查,抽查时发现实际数量小于标识数 量的,可按最小抽查数计算接收该批装备。
6.1.3 开箱(拆包)检验
6.1.3.1 按每批、每种装备的到货数量确定抽检比例。除另有规定外,装备抽检5%〜10%,一般不少于两件(套)。若发现装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加倍抽检,若仍存在质量问题,则该批装备为不合格。
6.1.3.2 检验装备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品序号、生产厂家和出厂(生产)日期是否与产品清单相符。
6.1.3.3 检验质量保证书、检验合格证、技术资料、装箱清单等是否齐全。
6.1.3.4 检验成套装备的主件、附件、备件和配套部件等是否齐套。
6.1.3.5 检验装备外观是否有明显质量问题,如结构是否完整,安装是否牢固,有无损伤、脱漆、松动、变形,金属件镀层是否良好,有无氧化、锈烛,塑料、橡胶件有无老化、变质等。
6.1.4 性能检验
6.1.4.1 应对装备进行试启动或运行,一般应全检;对于数量较多的装备,可釆取抽检,抽检比例不应低 于20%;若发现装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加倍抽检;若仍存在质量问题,则该批装备为不合格。
6.1.4.2 应根据产品标准、订货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以及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相关性能 检验。
6.1.4.3 如果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6.1.5 检验结论
6.1.5.1 装备经检验后,应出具检验结论,填写检验报告并存档。
6.1.5.2 检验合格的装备应及时办理接收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应拒收,设专门的区域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6.2 堪用品
6.2.1 堪用品入库,应由使用方和管理员共同对装备进行验收。装备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2.2 对装备性能进行检测,性能完好的装备方可入库。对于受损或出现故障的装备应及时登记,采 取维修措施,必要时上报处理、送外检修。待修品、报废品一般不应入库存放。
6.2.3 入库前应根据情况对装备逐件进行保养,一般包括:
a) 对装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处理,除去其表面和内部的灰尘、油渍和污垢;
b) 装备的传动或摩擦部位须选用润滑油进行润滑,确保各部件运转良好;
c) 对发生锈烛的金属部件可利用专用除锈剂、砂纸或其他打磨工具去除装备表面锈烛,除锈之后 擦净除锈部位,待其表面干燥之后喷漆或涂覆油脂;
d) 在法兰连接处、垫圈、衬板及金属重叠处等容易发生缝隙腐烛的部位,应涂抹润滑油、凡士林等予以防护;
e) 对螺栓等易松动部件进行紧固;
f) 橡胶材质装备应保证表面平整,可在外表面涂抹滑石粉,避免橡胶材料之间直接接触而粘连或 老化;冲锋舟应留适量余气;
g) 带压装备应保持其正常工作压力;
h) 对于已用液压系统,入库前应检查液压油是否变质、混入水分、出现沉积物或较多杂质,如出现上述情形,应立即更换;液压油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型号应与原液压油型号一致;
i) 配有电池的装备应拆卸电池。
6.2.4 装备保养后应及时办理接收入库手续。
7.1 放置方式
7.1.1 装备应尽量保留原包装,根据装备的体积、包装、储存要求,选择合适的放置方式。
7.1.2 货架放置适用于包装不规整、无包装、体积较小重量较轻或需要使用容器(包装箱)盛装的装备; 上架的装备应分类定位编号。
7.1.3 码垛放置适用于包装形状规整、可靠、不怕挤压的装备存放,装备码放应按类别和规格顺序排列编号;装备码放应整齐稳固,不应过高,防止失稳、重压造成装备损坏。
7.1.4 方舱放置适用于按功能模块存放的装备,便于供给,方便运输。
7.1.5 单个放置适用于重量和体形较大的装备,如消防车、发电机等。
7.2 放置要求
7.2.1 装备放置应以配套、清点和存取方便为原则,按装备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存储库室和 区域。
7.2.2 装备应按编成序列定位,再根据类别、功能、规格型号或生产时间先后等情况分区、分层、分批次入库存放。
7.2.3 对温度、湿度有相同要求的装备应集中放置。
7.2.4 新品应与堪用品分开存放,同类装备存放时间久的在外,新入库的在内。
7.2.5 放置的装备应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朝向便于识别的方向。
7.2.6 货架放置时,较重装备应放在货架靠下的位置,较轻的装备放在货架靠上的位置。
7.2.7 码垛放置时,应将装备码放在离地面有一定髙度的垫材上;码垛大小以存取方便为宜,注意重心 位置,保持码垛稳定;高度不宜超过4.5m,距离墙壁宜在1m以上,码垛与码垛之间应留有通风道、工作道、检查道,以便于清点和作业。
7.2.8 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等应釆用倒置悬挂、平铺等方式放置。
7.2.9 同种类型、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规格的泡沫灭火剂,以及不同类型的泡沫灭火剂不应混合存放。
7.2.10 干粉灭火剂应按出厂原包装储存,堆垛不应过高。
7.2.11 消防车宜放置在车库内,如室外放置时,应用蓬布覆盖车辆,不应使用密封塑料防雨布。
8.1 检查
8.1.1 定期检查装备数量、质量、储存条件和防护情况,必要时进行性能测试,检查周期最长不应超过一年,做好记录并归档。装备主要技术性能不满足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作出库维修或报废处理。
8.1.2 雨季前,应检查库房设备和装备防雨、防潮、防雷、防锈、防霉、防虫等防护和保养措施的有效性。
8.1.3 冬季前,应检查库房设备和装备防寒防冻等防护和保养措施的有效性,重点检查库房的供暖、供水、消防等设施。
8.2 维护保养
8.2.1 发动机维护保养
8.2.1.1 汽油机维护保养
8.2.1.1.1 放净发动机内燃油,用浸机油的软布擦净发动机的外表面。
8.2.1.1.2 应每半个月至少启动一次,启动前注意观察机油油量和清洁度,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换;汽油机中等速度运行10min〜20min,运行结束后放净发动机内燃油,关闭燃油开关。
8.2.1.1.3 应在室外空旷地带启动,不应在密闭库房内启动。启动前,应平稳放置,不应倾斜。使用混合油作为燃油的汽油机,启动前应按规定的汽油和机油混合比配比混合油。
8.2.1.1.4 每6个月对发动机缸体进行润滑,防止内部锈蚀。拔下火花塞,从火花塞孔向气缸内注入适量机油,并轻拉启动器2〜3次(转动曲轴3〜5周),使活塞处在上止点位置(压缩位置)并装上火花塞。汽油机应经常检查清洗火花塞。
8.2.1.1.5 四季温差变化较大的地区应按季节变化,更换不同黏度级别的机油,机油更换周期不应超过一年。当接到战勤保障任务时,根据保障目标区域的气候条件更换相应黏度级别的润滑油。
8.2.1.2 柴油机维护保养
8.2.1.2.1 放净发动机内燃油,用浸机油的软布擦净发动机的外表面。
8.2.1.2.2 应每半个月至少启动一次,启动前注意观察机油油量和清洁度,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换;柴油机空转10min,运行结束后放净发动机内燃油,关闭燃油开关。应在室外空旷地带启动,不应在密闭库房内启动。启动前,应平稳故置,不应倾斜。
8.2.1.2.3 每6个月对发动机缸体进行润滑,防止内部镑蚀。旋出喷油器,向气缸内注入适量机油,然后转动曲轴10〜15周,再重新装上喷油器;加注机油时,活塞应离开上止点一定距离,防止机油粘连进、 排气门。
8.2.1.2.4 四季温差变化较大的地区应按季节变化,更换不同黏度级别的机油。当接到战勤保障任务 时,根据保障目标区域的气候条件更换相应黏度级别的润滑油。
8.2.2 液压系统维护保养
8.2.2.1 保持系统的密闭性,防止空气、水分、杂质混入液压系统。
8.2.2.2 每月至少启动运行一次,使液压油在系统中充分流动和均匀分布,同时提高各零部件之间的润滑性能。
8.2.3 电路维护保养
8.2.3.1 定期对电路上的灰尘进行清理。
S.2.3.2 利用自带或外接电源对装备进行通电,检查电路部分工作是否正常,同时可以对电路进行干 燥,防止线路受潮。
8.2.4 电池维护保养
8.2.4.1 铅酸蓄电池维护保养
8.2.4.1.1 清洁蓄电池;极柱等部件外露金属表面涂凡士林或黄油,以防锈蚀;断开正负极,以减小自放电速率。
8.2.4.1.2 冬季蓄电池放电量超过额定流量25%,夏季蓄电池放电量超过额定流量50%时,应及时充 电;夏季每月、冬季每2个月应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充电维护。应按使用说明书的充电时间要求进行充 电,避免过充电和欠充电;充电时电解液温度不应超过45°C,如果超过该温度,应停止充电或降低充电电流,待冷却后再继续充电。
8.2.4.1.3 对于需要维护的蓄电池,应每月检查电解液的液面高度是否达到规定液面高度;若液面过 低,应检查是否因渗漏引起,如因渗漏引起,则补充与原电解液同密度的电解液;否则,应补加蒸馏水。 免维护型不需加电解液。
8.2.4.2锂电池维护保养
8.2.4.2.1将锂电池取出后使用防潮包装,并远离热源储存。
8.2.4.2.2 应每3个月充电一次,并使用配套充电器充电;在标准充电时间基础上,适当减少充电时间, 将锂电池电量充到40%〜70%。
8.2.4.3 镍氢(镉)电池维护保养
8.2.4.3.1将镍氢(镉)电池取出后使用防潮包装,并远离热源储存。
8.2.4.3.2 不应过放电或过充电,当镍氢(镉)电池电量不足而自动关机时开始充电,直至充电器指示灯发出充满电的指示为止。
8.2.4.3.3 充电时应有专人看守,防止发生自燃、爆炸等意外事故。
8.2.4.4 —次电池维护保养
8.2.4.4.1 碱性干电池和扣式电池应使用防潮包装储存。碱性干电池宜存放在温度为-10°C〜10°C的环境中。
8.2.4.4.2 使用时,碱性干电池在温度回升至室温过程中,仍应保留防潮包装,以保护电池免受冷凝水影响。碱性干电池冷藏后恢复至室温的电池应尽快使用。
8.2.4.4.3 未拆封的扣式电池,使用时应用干净的软纸擦净电池外表面的防锈油,以保证电池工作时的良好接触和正常供电。
8.2.5 气敏传感器维护保养
8.2.5.1 带有气敏传感器组件的装备,应密封存放。每半个月应至少开机一次,在新鲜空气环境下进行自检。
8.2.5.2 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传感器。当过滤膜出现变色或表面吸附水分、灰尘及其他固体颗粒物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更换。
8.2.6 其他部件维护保养
8.2.6.1 装备的传动或摩擦部位应进行润滑,定期运转。
8.2.6.2 高压气瓶内应留适量余气,外部应有防止物理损伤的包装。高压气瓶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 测试。
8.2.6.3 对于裸露的橡胶件,应涂滑石粉予以保护,每半年检查橡胶件及密封材料是否老化。
8.2.6.4 对冲锋舟、堵漏气袋等充气类装备,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气密性检查,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定期进行耐压强度检查。
8.2.6.5 需要低温储存的部件,如正压式氧气呼吸器的蓝冰和降温背心的蓄冷袋,应配制冷、保冷设备。
8.2.6.6 其他未提及的部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8.2.7 消防车维护保养
消防车维护保养按以下规定:
a) 消防车长期储存时,主要部件维护保养应执行8.2.1〜8.2.3及8.2.4.1的规定;
b) 存放前,应放尽冷却系统中的全部冷却水,关闭全车电路,调整胎压至上限,保证汽油箱封闭严密;
c) 定期检查补充润滑油,防止缺油磨损;
d) 每月应进行短距离行驶一次,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e) 当储存期超过3个月,应每隔3个月进行一次驻车怠速运转,每次运转不少于1h,并进行清洁保养;
f) 储存期超过一年半以上,使用前除进行清洁保养外,应更换老化的密封件;
g) 其他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9.1 出库供应要求
9.1.1 装备出库供应应遵循供应及时、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9.1.2 装备出库一律凭主管部门的出库凭证和具体要求迸行;紧急情况下,可按主管部门的临时通知 办理,事后应及时补办正式手续。
9.1.3 出库的装备应根据作战训练和运输的不同要求,适时适量充电、充气和补液,保证性能完好,达不到使用性能的装备不应出库。
9.1.4 出库装备应由交接双方共同派人进行清点检查并确认。
9.2 出库包装处理
9.2.1 装备应尽量保留原包装,也可根据供应要求重新包装。
9.2.2 重新包装应充分考虑装备的储运方式、携行方式及用途等因素,其要求如下:
a) 适合规定的运输和装卸方式;
b) 与分配供应方式相适应;
c) 满足携行及其他特殊要求,
9.3 出库供应方法
9.3.1 自提
被供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装备调拨通知单到储备库提取装备,交接双方对装备检查合格后,双方签 署交接文书,管理员按交接文书做好登记。装备按规定移交被供单位后,运输等事宜均由被供单位 负责。
9.3.2 送货
由储备库指定专人直接送达,交接双方在装备送达目的地验收、检查合格后,双方签署交接文书。 管理员按交接文书做好登记。
9.3.3 代运
委托地方交通部门运送装备到被供单位,管理员按被供单位的回执做好登记。
10.1 档案管理
10.1.1 应及时将装备的基本数据信息录入公安消防部队消防技术装备管理系统,包括装备名称、生产 厂家(销售商)、型号、编码、数量、性能参数、生产日期、出入库时间、保质期、退役年限等。
10.1.2 应随装备留存原始技术资料并适当备份,包括附件表、使用说明书和配套语音视频、技术培训 和售后服务信息等。
10.1.3 做好装备使用、维修保养、校准、损耗、更新等档案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管理。
10.1.4 装备的档案应编目并长期保存。装备的隶属关系变更时,装备的移交与接收单位应办理相关审批、登记和挡案交接手续。 10.1.5 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鼓励采用射频识别等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
10.2 账目管理
10.2.1 库存装备应账、卡、物相符。检查相符,在账、卡结存数上加盖核对印章,若检查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按规定更改。
10.2.2 管理员依据上级下达的装备调拨通知单,对入库的装备进行数量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对入库 装备按要求签署交接书,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在账、卡上。
10.2.3 应每半年至少对在储装备点验对账一次,达到(或即将达到)仓储时间的装备应及时将情况上 报。消耗装备、达到使用寿命或未达到使用寿命但已丧失使用功能的装备,应及时上报,办理装备损耗、 报废和退役手续,并做好出账登记和统计报表。
10.2.4 装备出入库记录、统计报表和业务凭证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