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 Fire resistance test for elements of buliding construction—
Alternative and additional procedures GB/T 26784-2011
2011-07-20发布 201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考了EN1363-2:1999《耐火试验 第2部分: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英文版)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EN1363-2:1999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附录A列出了本标准与EN1363-2:1999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与EN1363-2:1999相比存在技术性差异,这些差异涉及的条款已通过在其外侧页边空白位置的垂直单线(|)进行了标识,附录B给出了相应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希全、赵华利、韩伟平、黄伟、董学京、李博、阮涛、刁晓亮、白淑英、王岚。
警告:建筑构件的耐火试验存在潜在的危险,在耐火试验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和/或有害的烟尘和烟气。在试件安装、试验和试验后残余物的清理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机械危害和操作危险。应对所有潜在的危险及对健康的危害进行评估,并作出安全预告。应颁布操作规程,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按操作规程操作。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构件在特定火灾环境条件下进行耐火试验时可供选择的火灾升温曲线和其他可附加的试验程序。可供选择的火灾升温曲线包括碳氢(HC)升温曲线、室外火灾升温曲线、缓慢升温曲线、电力火灾升温曲线和隧道火灾RABT-ZTV升温曲线,可附加的试验程序包括重物冲击试验程序、喷水冲击试验程序和辐射热测量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需要在特定的火灾升温曲线条件下进行耐火试验和/或需要在耐火试验过程中附加其他试验的建筑构件或建筑配件。 除非对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火灾升温曲线有特殊需要,否则耐火试验仍应采用GB/T 9978.1规定的标准温度-时间曲线。当有特殊需要时,可根据有关要求选择进行附加的重物冲击试验、喷水冲击试验或辐射热测量。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6246 有衬里消防水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8181 消防水枪
GB/T 9978.1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2008,ISO 834-1:1999,MOD)
GB/T 9978.4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4部分:承重垂直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4—2008,ISO 834-4:2000,MOD)
GB/T 9978.8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8部分:非承重垂直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8— 2008,ISO 834-8:2002,MOD)
GB 12514.1 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
GB 12514.2 消防接口 第2部分:内扣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 GB/T 5907、GB/T 997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通量 heat flux
测量仪器接收面上接收到的单位面积热量值,包括对流热和辐射热。 4.1 碳氢(HC)升温曲线
4.2 室外火灾升温曲线
4.3 缓慢升温曲线
4.4 电力火灾升温曲线
4.5 隧道火灾RABT-ZTV升温曲线
4.1.1 总则 评价建筑构件在液态碳氢化合物火灾条件下的耐火性能时,可以采用4.1.2规定的碳氢(HC)升温曲线进行耐火试验。 4.1.2 温度-时间曲线 对于碳氢(HC)火灾,耐火试验炉内的温度-时间关系用式(1)表示:



de——面积偏差;
A——耐火试验炉内实际平均温度-时间曲线下的面积;
Aa——标准温度-时间曲线下的面积;
t——试验进行的时间,单位为分钟(min)。
对所有的面积应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计算,即计算面积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min,并且从试验开始的0min开始计算。
在耐火试验开始10min后的任何时间里,耐火试验炉内任何一支热电偶测得的炉内温度与标准温度-时间曲线对应温度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00℃。
对于含有大量易燃材料的试件,在试验开始后,可能出现耐火试验炉内实际温度在一段时间内比标准温度-时间曲线对应的温度值高100℃以上的情况,如果能够识别此时耐火试验炉内温度的升高是由试件中大量易燃材料的燃烧放热所引起的,则允许此温度偏差的存在,但持续时间不应大于10min。 4.2.1 总则 评价建筑分隔构件在室外火灾作用下的耐火性能时,可以采用4.2.2规定的室外火灾升温曲线进行耐火试验。评价建筑梁和柱在室外火灾作用下的耐火性能时,应选用其他试验方法。 4.2.2 温度-时间曲线 对于室外火灾,耐火试验炉内的温度-时间关系用式(3)表示:

t——试验进行的时间,单位为分钟(min);
T——试验进行到时间 t 时耐火试验炉内的平均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T0——试验开始前耐火试验炉内的初始平均温度,要求为5℃~40℃。
当式(3)中的T0取值为20℃时,室外火灾的标准温度-时间曲线见图2。该火灾升温曲线的可能应用场景参见附录C。


t——试验进行的时间,单位为分钟(min);
T——试验进行到时间 t 时耐火试验炉内的平均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T0——试验开始前耐火试验炉内的初始平均温度,要求为5℃~40℃。
当式(4)、式(5)中的T0取值为20℃时,缓慢升温火灾的标准温度-时间曲线见图3。该火灾升温曲线的可能应用场景参见附录C。


t——试验进行的时间,单位为分钟(min);
T——试验进行到时间 t 时耐火试验炉内的平均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T0——试验开始前耐火试验炉内的初始平均温度,要求为5℃~40℃。
当式(6)中的T0取值为20℃时,电力火灾的标准温度-时间曲线见图4。该火灾升温曲线的可能应用场景参见附录C。

需要评价建筑构件或隧道结构在隧道火灾RABT-ZTV升温条件下的耐火性能时,可采用4.5.2规定的隧道火灾RABT-ZTV升温曲线进行耐火试验。
4.5.2 温度-时间曲线
在隧道火灾RABT-ZTV升温条件下,耐火试验炉内的温度-时间关系用式(7)~式(9)表示:

t——试验进行的时间,单位为分钟(min),
T——试验进行到时间 t 时耐火试验炉内的平均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T0——试验开始前耐火试验炉内的初始平均温度,要求为5℃~40℃;
N——升温与恒温阶段的时间和,单位为分钟(min),降温时间规定为110 min。
当式(7)、式(9)中的T0取值为20℃时,隧道火灾RABT-ZTV升温曲线见图5。该火灾升温曲线的可能应用场景参见附录C。

de——面积偏差;
t——试验进行的时间,单位为分钟(min);
N——升温与恒温阶段的时间和,单位为分钟(min),降温时间规定为110min。
所有的面积应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计算,即计算面积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min,并且从试验开始的0min开始计算。
在耐火试验开始10min后的任何时间里,耐火试验炉内任何一支热电偶测得的炉内温度与标准温度-时间曲线对应温度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00℃。
对于含有大量易燃材料的试件,在试验开始后,可能出现耐火试验炉内实际温度在一段时间内比标准温度-时间曲线对应的温度值高100℃以上的情况,如果能够识别此时耐火试验炉内温度的升高是由试件中大量易燃材料的燃烧放热所引起的,则允许此温度偏差的存在,但持续时间不应大于10min。 5.1 重物冲击试验
5.2 喷水冲击试验
5.3 辐射热测量
5.1.1 总则 按照GB/T 9978.1规定的耐火试验方法测试得到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等建筑构配件的耐火性能(包括防火分隔功能),在实际建筑火灾中可能会受到火场坍塌物体的冲击影响。如需要测试此影响,在进行建筑构配件的耐火试验时可附加进行重物冲击试验。 5.1.2 试验设备 除GB/T 9978.1规定的试验设备和GB/T 9978.4、GB/T 9978.8规定的适用试验设备外,附加的重物冲击试验设备应满足: a) 冲击设备应悬挂在刚性支撑或框架结构上,不应影响试件在受火条件下的变形。 b) 冲击能量由冲击体(见图6)的摆动下落获得,冲击体包括一个重物袋和包裹重物袋的钢丝网。


冲击体从初始位置开始摆动后的下降高度差为(1500±50)mm,即冲击体通过提升装置提升到初始位置时,冲击预定点到重物袋中心水平线的距离为(1500±50)mm,冲击能量可以根据冲击体的总质量计算得到,见图7。如冲击体总质量为200kg时,则冲击能量为3000N·m。 5.1.4 试验程序 试件进行耐火试验达到规定时间后的5min内,对试件进行3次重物冲击试验。对于承重墙,应在加载的时候对试件进行前两次冲击,第三次冲击应在卸载后进行。 在每种情况中,应在第三次冲击后的2min内进行性能判定方面的观察与测量,此过程中耐火试验炉持续加热直至观察完成为止。 5.1.5 试验报告 若需要出具重物冲击试验报告,则报告内容应声明试验依据的标准编号,报告应包含有关重物冲击试验的结果信息,包括冲击点的描述,有关试件损坏和变形结果的测量与观察等。 5.2.1 总则 建筑分隔构件按照GB/T 9978.1规定的耐火试验方法进行耐火试验时,可依据需要附加进行喷水冲击试验。喷水冲击试验的应用指南参见附录D。 5.2.2 试验设备 喷水冲击试验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一条质量符合GB 6246规定的规格为




b) 水流覆盖试件周边后,使水流沿着垂直方向移动,间隔距离305mm进行冲击,直到整个宽度方向被冲击完毕。
c) 随后,使水流沿着水平方向移动,间隔距离305mm进行冲击,直到整个高度方向被覆盖。如果尚未达到规定的冲击时间,按相反的步骤重复。 5.2.3.6 喷水冲击作用于试件受火面单位面积的时间见表1。 表1 喷嘴底部水压与喷水冲击时间

5.3.3.1 测量位置
5.3.3.1.1 每一台热流计应安置在距离试件背火面1.0m处。试验开始时,每一台热流计的靶心应平行于试件背火面平面(偏差范围为±5°),靶心应正对试件背火面。在热流计接收视野范围内,除试件外不应有其他可能影响测量结果的辐射表面。热流计不应被遮挡或掩盖,以免影响其接收视野范围。
5.3.3.1.2 应在以下位置进行测量辐射热: a) 试件几何中心的正对位置,此位置的测量值一般认为是试件的平均辐射热。 b) 可能出现最大辐射热的位置。通常此位置可通过逻辑推理或从试件的几何学计算得到。如果试件相对于中心对称,并且是均匀的辐射体,则此位置将与a)规定的位置一致。如果试件存在不同的隔热区域和/或热传送区域,则很难准确或明确地预测出试件的最大辐射热位置。此时,应采用以下方法: 1) 识别并确定出试件背火面温度可能超过300℃而且面积超过0.1m2的所有区域,在每一个区域理论中心的正对位置测量辐射热。
2) 试件上结构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分隔成高度或宽度相等而且面积都小于0.1m2的相邻区域,可以连在一起作为一个辐射表面对待。
3) 如果试件中预计背火面温度维持在300℃以下的某个区域的面积小于总面积的10%,则该区域可以与其他部分一起作为一个辐射表面对待;同理,在试件的某个区域内,如果预计背火面温度维持在300℃以下的部分在面积上小于该区域总面积的10%,则该部分区域可以与所在区域的其他部分一起作为一个辐射表面对待,如构件中镶玻璃用的支撑框架部分。 5.3.3.2 测量实施 在试件进行耐火试验的整个过程中,应在5.3.3.1.2规定的每个位置测量并记录辐射热,每次记录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min。 5.3.4 试验结果 对于5.3.3.1.2规定的任何一个特定测量位置,应分别记录辐射热超过5kW/m2、10kw/m2、15kW/m2、20kW/m2、25kW/m2的时间。 表A.1给出了本标准与EN 1363-2:1999的章条编号对照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