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制依据
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函[2008]83号文“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1.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汏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 适用范围
本图集可供全国各地区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维护管理等人员使用,同时可供消防监督人员配合标准使用;也可供科研教学人员和在校学生参考使用。
3 编制原则
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主要条文通过图示、注释的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4 编制方式
4.1 本图集总体以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条文为依据,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条文的顺序编排图示内容。
4.2 图示表达
4.2.1 图集正文蓝底部分是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原文(包括章节编号等)的直接引用。字体按标准编制的要求,强制性条文为黑体,普通条文为宋体。
4.2.2 白底部分为图示的内容,是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条文的理解和注释,字体采用仿宋体。
4.3 “【图示X】”为本图集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条文相应处加注的图示对应编号。
4.4 “〖注释〗”是编制单位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条文所包含内容的理解,主要以标准的条文说明为依据,提示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4.5 编制内容的规定
4.5.1 鉴于标准中的“总则”、“术语和符号”部分言筒意赅,本图集仅对其中的个别条款做图示。
4.5.2 本图集着重对“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等章节逐条图示、注释表达。
4.5.3 本图集的附录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附录一:防烟、排烟系统施工与调试说明;防烟、排烟系统验收与维护管理说明
附录一中,对标准中的系统施工、调试、验收以及维护管理等内容,以文字说明为主,并辅以少量的图示表达,其中文字说明的重点放在提示图集的读者:系统施工、调试验收以及维护管理过程中,需要依据规范的哪些条款,做哪些检查,记录哪些内容等,这些检査记录工作应由哪一方来组织,哪一方来实施等。
附录二:典型场所排烟设计计算示例
其中列举了一些典型场所的排烟系统计算示例,如办公场所、大空间、多功能厅、酒店标准层以及中庭等,目的是帮助读者更直观、更透彻地理解标准,在工程设计中更好更准确地运用、执行标准。
5 图集解释
5.1 本图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5.2 实际工程中若对条文的理解有疑义,应与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联系。
5.3 在建质函[2015]141号文中,本图集名称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图示》,因在国家标准报批过程中,适逢工程建设标准改革,标准更名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故图集更名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
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注释〗
1. 第1.0.1条是制定本标准的意义和目的。
在建筑物中存在着较多的可燃物,这些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热和有毒烟气,同时要消耗大量的氧气。烟气中含有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等多种有毒有害成分,对人体伤害极大,致死率高;高温缺氧也会对人体造成很大危害;烟气有遮光作用,使能见度下降,这对疏散和救援活动造成很大的障碍。因此,为了及时排除烟气,保障建筑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合理设置防烟、排烟系统,规范系统的施工、调试、验收以及维护保养,是十分必要的。
2. 第1.0.2条规定了适用本标准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当设置防烟排烟系统时,均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部分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一些特殊性的措施和要求可按国家相关专业标准执行。
3. 第1.0.3条规定了执行本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4. 防烟、排烟系统的组件包括通用性的和专用性的。其中专用性的组件属于消防产品,按照现行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认证方可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5. 本标准主要对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实施中,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
2.1 术语
2.1.7 轴对称型烟羽流 axisymmetric plume
上升过程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羽流【图示】。

〖注释〗
H——空间净高(m);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Z
1——火焰极限高度(m)。
2.1.8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balcony spill plume
从着火房间的门(窗)梁处溢出,并沿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图示】。

〖注释〗
1. 此烟羽流仅仅是一种形式,主要针对悬挑楼板等。
2. 图中符号:
H——空间净高(m);
H
1——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m);
Z
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W——烟羽流扩散宽度(m);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b≠0。
2.1.9 窗口型烟羽流 window plume
从发生通风受限火灾的房间或隔间的门、窗等开口处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图示】。

〖注释〗
H
w——窗口开口的高度(m);
Z
w——窗口开口的顶部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2.1.11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图示】。

〖注释〗
1. 图中符号:
H——空间净高(m);
h——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m)。
2. 储烟仓高度应根据清晰高度确定。
3. 本标准视吊顶开孔率大于25%的为通透式吊顶。
2.1.12 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
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图示】。

〖注释〗
1. 本页是对单个楼层空间的清晰高度的图示。
2. 图中符号:
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H
q——清晰高度(m)。

〖注释〗
1. 图中符号同本图集第10页,是针对高大空间的。
2. 本页2.1.12图示c中所示着火层的清晰高度H
q的取值方法同单个楼层空间清晰高度。

〖注释〗
图中符号同本图集第10页。

〖注释〗
1. 本图示意的是楼层数较多的高大空间的烟气蔓延形态,通常这种空间的烟层多因阳台型烟羽流形成,当烟温不够高时,会悬浮在半空中。
2. 图中符号同本图集第10页。
2.1.19 独立前室 independent anteroom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图示】。

2.1.20 共用前室 shared anteroom
(居住建筑)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图示】。

2.1.21 合用前室 combined anteroom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图示】。

3.1 一般规定
3.2 自然通风设施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第3.1.2条〖注释〗
1.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疏散楼梯间是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的通道,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等是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的起始场所。因此火灾发生时首要的就是控制烟气进入上述安全区域。
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其自然通风效果受建筑本身的密闭性以及自然环境中的风向、风压的影响较大,难以保证防烟效果,因此需要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将室外新鲜空气输送到疏散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以阻止烟气向这些安全区域蔓延。
2. 设计要点
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图示1】;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²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²【图示2】。

〖注释〗
3.1.3图示2c中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不宜合用,合用时,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8条第4款的规定。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图示3】;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注释〗
本条文之所以要求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其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阻隔烟气的风幕;而将风口设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为了形成正面阻挡烟气侵入前室的效应。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1】;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2】。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图示3】。

〖注释〗
3.1.5图示3中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不宜合用,合用时,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8条第4款的规定。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图示1】,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2】。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图示3】。

〖注释〗
1. 封闭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1.1 当地下仅为一层,且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10m,当其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
1.2 封闭楼梯间地上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不小于2.0m²,并应保证该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有效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百叶窗或开口。
2. 当封闭楼梯间不具备上述自然通风条件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进行防烟。

3.1.7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3.1.8 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9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1】,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图示2】;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图示3】。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图示1】;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图示2】。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²【图示1】
,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图示2】
。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²【图示】。

〖注释〗
1. 以此图为例,自然通风的避难层(间)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自然通风的总有效面积F应满足:F≥F
m×2%
2. 对每个朝向上的开窗面积做出规定,除保证排烟效果外,也是为了满足避难人员的新风要求。
3.2.4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
〜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图示】。

〖注释〗
本图是借助于开窗装置开启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外窗的方式。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图示】。
〖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本条强制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送风系统担负楼层数太多或竖向高度过高,防烟楼梯间压力分布过于不均匀,影响防烟效果。
2. 设计要点
2.1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2 采用常开式加压送风口时,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需加装电动风阀,以防止平时状态时因自然拔风造成的冷空气侵入。
2.3 送风机的设置位置优先选择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图示1】;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图示2】。

〖注释〗
由于机械加压送风口的风速较高,其送入口如设在楼梯平台的下部,会阻碍人员的疏散,因此,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楼梯平台的上部。
第3.3.3条〖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本条文制定的目的是解决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条件的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问题。
2. 设计要点
2.1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2m的建筑,楼梯间直灌式送风可采用单点位送风方式;但对于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高层建筑,其直灌式送风应采用两点送风的方式,考虑楼梯间的压力分布均匀性,要求送风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2 为了弥补漏风,本标准要求直灌式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比本标准第3.4.2条表中的送风量增加20%,即直灌式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按本页表3.3.3-1、表3.3.3-2中的数值选取。
2.3 由于楼梯间通往安全区域的疏散门(包括一层、避难层、屋顶通往安全区域的疏散门)开启的概率最大,为避免大量的送风从这些楼层的门洞泄漏,导致楼梯间压力分布均匀性差,布置直灌式加压送风口时应远离这些楼层。

注:1 表3.3.3-1和表3.3.3-2的风量按开启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
2 表3.3.3-1和表3.3.3-2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 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图示1】。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本条文制定是针对地上与地下的楼梯间在一个位置布置的加压送风系统设计。
2. 设计要点
2.1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半地下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2 地上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L
1和地下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L
2,应分别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要求计算。
2.3 通常地下层数较少,因此在计算地下楼梯间加压送风量时,开启门的数量取1。
2.4 楼梯间加压送风口采用常开式风口,因此宜在系统上部的加压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加装电动风阀,以防止平时状态时因自然拔风造成的冷空气侵入。
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机的设置位置优先选择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注释〗
1.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楼梯间需共用加压送风系统时,该建筑的地下部分仅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
2. 地上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L
1和地下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L
2,应分别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要求计算。
3. 共用加压送风系统的加压送风量为地上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L
1与地下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L
2之和。
4. 地下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面积按地下楼梯间加压送风量L
2计算;地上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面积按地上楼梯间加压送风量L
1计算。
5. 由于楼梯间加压送风口采用常开式风口,因此宜在系统上部的加压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加装电动风阀,以防止平时状态时因自然拔风造成的冷空气侵入。
6. 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机的设置位置优先选择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7. 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超压问题。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图示1】。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图示2】。
4 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图示3】。
6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注释〗
1. 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必须是室外不受火灾和烟气污染的新鲜空气。
2. 应优先选择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不设在同一面上。

〖注释〗
1. 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必须是室外不受火灾和烟气污染的新鲜空气。
2. 当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必须设在同一面上时,应将进风口设在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注释〗
1. 标准条文特别规定了加压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中,且规定了加压送风机房的耐火极限要求,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当机械加压送风机房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时,其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1.0h,楼板的耐火极限≥0.5h,开向建筑内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3.3.6 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
〜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图示1】;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图示2】;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图示3】。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图示1】;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图示2】。

3.3.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

3.3.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图示】。

〖注释〗
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往往会因为外窗的开启导致空气大量外泄,因此为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的效果,不建议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图示符号:
×—不应;

—不宜。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²的固定窗【图示1】。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 m²的固定窗【图示2】。

〖注释〗
1.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2. 本条文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延误灭火救援战机,给救援提供一个较好的条件。
3. 楼梯间的顶部设置固定窗,是为了发生火灾时,救援人员可破拆固定窗,及时将建筑内的火灾烟气和热量排出。

〖注释〗
1.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2. 本条文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延误灭火救援战机,给救援提供一个较好的条件。
3. 楼梯间设置固定窗,是为了发生火灾时,救援人员可破拆固定窗,及时将建筑内的火灾烟气和热量排出。
3.3.1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图示】。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注释〗
发生火灾时,避难层(间)内聚集着暂时避难、等待救援的楼内人员,其中包含行动不便者。设置可开启外窗主要是保证避难人员的新风需求,同时保持避难层(间)的空气对流。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3.4.2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标准第3.4.5条
〜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3.4.2-1
〜表3.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注:1 表3.4.2-1
〜表3.4.2-4的风量按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系数0.75计算。
2 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 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3.4.2条〖注释〗
表3.4.2-1~表3.4.2-4中的风量是根据常见建设项目各个疏散门的设置条件确定的。对于剪刀楼梯间和共用前室的情况,应采用计算方法进行。
3.4.3 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³/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图示】。

〖注释〗
以本图为例,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应按避难层(间)的净面积30m³/(m²
・h)计算,即:L=F
m×30(m³/h)

〖注释〗
1. 以上图为例,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按避难层(间)的净面积30m³/(m²
・h)计算,即:L=F
m×30(m³/h)
2. 避难走道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按直接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洞风速取1.0m/s计算,即:L
1=F
d1×1.0(m³/h)
L
2=F
d2×1.0(m³/h)
3.4.4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
〜30Pa【图示1】;
2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
〜50Pa【图示1】;
3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图示2】。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标准第3.4.9条计算确定。

〖注释〗
1. 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道P
3<前室P
2<楼梯间P
1的压力递增分布。
2. 各部位余压要求如下: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P=P
2-P
3=25Pa~30Pa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P=P
1-P
3=40Pa~50Pa

〖注释〗
1.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余压值应满足:
△P=P
4-P
3=25Pa~30Pa
2. 即使避难层(间)具有一面可开启外窗,也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注释〗
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一前室一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注释〗
1. 设计要点
1.1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两层的加压送风口。
1.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3.4.5 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
j = L
1 + L
2 (3.4.5-1)
L
s = L
1 + L
3 (3.4.5-2)
式中:L
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
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
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m
3/s);
L
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
3/s);
L
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
3/s)。
3.4.6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L
1= A
kvN
1 (3.4.6)
式中:A
k——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
2),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v——门洞断面风速(m/s);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 ( A
l/ A
g+1)(m/s);A
l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
2);A
g为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
2)。
N
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
1=2;当地上楼梯间为24m及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
1 =3;当为地下楼梯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
1=1。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N
1=3。
3.4.7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
2);疏散门的门缝宽度取0.002m
〜0.004m。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 0.7m/s时,取△P =6.0Pa;
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0m/s时,取△P =12.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2m/s时,取△P=17.0Pa。
n——指数(一般取n =2);
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
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N
2=加压楼梯间的总门数- N
1楼层数上的总门数。
3.4.8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L
3 =0.083×A
f N
3 (3.4.8)
式中:0.083——阀门单位面积的漏风量 [m
3/(s·m
2)];
A
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m
2);
N
3——漏风阀门的数量: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取N
3=楼层数—3。
3.4.9 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 =2( F′-F
dc )( W
m - d
m ) / ( W
m×A
m ) (3.4.9-1)
F
dc = M / ( W
m - d
m ) (3.4.9-2)
式中: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
F′——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F
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 (N);
W
m——单扇门的宽度(m);
A
m——门的面积(m
2);
d
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
4.1 一般规定
4.2 防烟分区
4.3 自然排烟设施
4.4 机械排烟设施
4.5 补风系统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图示】。

第4.1.2条〖注释〗
本条文强调在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两种方式相互之间对气流的干扰,影响排烟效果。尤其是在机械排烟动作后,自然排烟口还可能会变成进风口,使其失去排烟作用。防烟分区2中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并存,因而是错误的。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图示1】。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图示2】。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图示3】,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图示4】。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注释〗
1. 对于无回廊的中庭,与中庭相连的使用房间空间应优先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强化排烟措施。
2.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注释〗
对于商业建筑中有回廊的中庭,即使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回廊也应设置排烟设施。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
〜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²的丙类厂房(仓库)【图示1】;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图示2】;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图示3】;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图示4】;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图示5】。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注: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地上单层丙类厂房(仓库)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固定窗。

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图示1】。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图示2】。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第4.2.1条〖注释〗
设置挡烟垂壁(垂帘)是划分防烟分区的主要措施。挡烟垂壁(垂帘)所需高度应根据室内空间所需的清晰高度以及排烟口位置、面积和排烟量等因素确定。

〖注释〗
储烟仓的厚度应根据本标准第4.6.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

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图示】。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图示1】,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图示2】。

注: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图示3】。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图示4】。

〖注释〗
不具有对流条件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2000m²;
2. 排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不大于60m,如本图所示;
3. 补风口的设置位置、排烟口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的计算要求。

〖注释〗
具有对流条件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场所采用自然对流排烟的方式;
2. 排烟窗应设在防烟分区两个短边外墙面的同一高度位置上,且应均匀布置,如上图所示;窗的下缘应在室内2/3高度以上,且应在储烟仓内;
3. 房间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4. 排烟窗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第4.6.15条的计算要求。

〖注释〗
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除应符合本图集第75页表4.2.4规定外,尚应不大于空间净高的8倍。

〖注释〗
1. 本页图示是针对宽度不大于2.5m走道的。
2. 4.2.4图示3a所示L形内走道自然排烟口布置应注意:L
2+L
3≤60m。
3. 4.2.4图示3b所示L形内走道机械排烟口布置应注意:L
1≥1.5m;L
2≤30m;L
5≤30m;且L
2+L
3+L
4+L
5≤60m;如L
2+L
3+L
4+L
5>60m,应加设挡烟垂壁,将走道划分为两个防烟分区。
4 当走道宽度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L应按本图集第75页表4.2.4规定取值。

〖注释〗
1. 本页内容摘自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2. 汽车库、停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页表4.2.4的规定。
4.3.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3.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图示1】。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图示2】;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图示3】。

4.3.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图示1】;
2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²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图示2】;
5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图示2】。

〖注释〗
对防火墙两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水平距离提出最小距离要求是为了防止火灾对邻近防火分区的影响和蔓延。
4.3.4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图示1】;
2 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时,每2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图示2】;当屋面斜度大于12°时,每4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图示3】。

〖注释〗
1. 在外墙上设置的排烟窗,应尽量在建筑的两侧长边的高位均匀、对称布置(如图示中的a组),形成对流,窗的开启方向应顺烟气流动方向;
2. 侧向排烟窗可采用手动排烟窗或自动排烟窗。

4.3.5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图示1】。
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图示2】。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图示3】。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图示4】。
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图示5】。
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图示6】。

〖注释〗
对于悬窗,排烟有效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如果中悬窗的下开口部分不在储烟仓内,这部分的面积不能计入有效排烟面积之内。

〖注释〗
1. 对于平开窗,排烟有效面积应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 作为排烟使用的平开窗必须设在储烟仓内。

〖注释〗
对于百叶窗,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面积乘以有效面积系数。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当采用防雨百叶时系数取0.6,当采用一般百叶时系数取0.8。
4.3.6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
〜1.5 m的手动开启装置【图示1】。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图示2】。

第4.3.6条〖注释〗
对于室内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由于自然排烟窗设置位置通常较高(如顶部或外墙上),且区域较大,为保证火灾时自然排烟窗能及时、顺利开启,本条文要求排烟窗应具有现场集中手动开启、现场手动开启和温控释放开启功能;或者与报警联动。
4.3.7 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图示1】;
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图示2】。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图示】。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图示】。

〖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本条文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防止排烟系统担负楼层数太多或竖向高度过高,不利于烟气的及时排除,且一旦系统出现故障,容易造成大面积失控,对建筑整体安全构成威胁。
2. 设计要点
2.1 竖向分段最好是结合设备层、避难层的布置设定,为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应尽量滅少一个排烟系统服务的楼层数。
2.2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关闭状态。
2.3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顶部,室外排烟口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
4.4.3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图示】,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风口控制要求:
1. 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平时常开,火灾时电动关闭;
2. 常闭排烟口:平时常闭,火灾需排烟时快速打开。
第4.4.3条〖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在实际工程中,通风、空调系统的风口一般都是常开风口,为了确保排烟量,当按防烟分区进行排烟时,只有着火处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开启排烟,其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当通风、空调系统与排烟系统合用时,每个风口上都需安装自动控制阀,或在相关的风管上安装自动控制阀(如4.4.3图示),才能满足排烟的要求;同时通风、空调系统与消防排烟系统合用,系统的漏风量大、风阀的控制复杂。因此,本标准优先推荐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分开设置。但对某些工程、因建筑条件限制,通风、空调系统与排烟系统合用同一系统时,在控制方面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避免系统误动作。系统中的风口、阀门、风管和风机等都应符合防火要求,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 设计要点
2.1 用于消防排烟的风机应能满足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
2.2 系统风量应满足消防排烟的排烟量。
2.3 系统上的柔性接管必须为不燃材料,同时一定要满足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能够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的要求。
2.4 火灾时的烟气不应通过通风、空调系统中的过滤器、加热器等设备。
2.5 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应根据控制要求,自动动作。
2.6 应加厚钢制风管的钢板厚度,风管的消声器、保温材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4.4.4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图示】,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注释〗
排烟风机的烟气排出口距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的规定,参见本图集第40页、第41页。
4.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图示1】。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图示2】;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图示3】;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图示4】。

〖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排烟管道作为排烟系统的组成部分,与排烟风机一样,应有一定的耐温要求。通常排烟管道上不设软接管,但对于排风兼排烟的系统而言,由于要兼顾平时排风对周边环境的减振减噪要求,排烟风机与管道间需设软接管。为提高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标准规定软接管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2. 设计要点
2.1 设于排风兼排烟系统上的软接管必须为不燃性材料,同时一定要满足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能够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的要求。
2.2 对于排风兼排烟系统中装设的消声器,其消声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4.4.6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图示】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为保证火灾时排烟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本条文对风管的制作材料、风速以及风管的板材厚度等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2. 设计要点
2.1 排烟管道无论是什么材质,都必须是不燃材料制作的。金属风管的板材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2.2 非金属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2.3 排烟风管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
4.4.8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图示1】。
3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图示2】。

4.4.9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图示】。

〖注释〗
为了防止排烟管道本身的高温引燃吊顶中的可燃物,本条文规定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风管与可燃物或难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即不小于150mm的距离;或应采取隔热措施,并保证在排烟时,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大于80℃。
举例:以不燃的玻璃棉卷材作为隔热材料为例。计算环境温度35℃,烟气温度280℃,表面放热系数8.141W/(m²
・K),隔热层外表面温度按80℃计算。
隔热层厚度按表面温度法计算,结果如下:
δ=34.5mm
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图示】: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4.4.11 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 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图示1】。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图示2】,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图示3】。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²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图示4】。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图示5】。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图示6】。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图示6】。

〖注释〗
对排烟口设置高度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将积聚在吊顶下的烟气排除,防止排烟口吸入过多的冷空气。

〖注释〗
本条款规定每个排烟口的最大排烟量不得大于标准第4.6.14条规定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其原因是当排烟口风量大于V
max时,排烟口下的烟气层会被破坏,室内无烟空气会被“卷吸”与烟气一同排出,导致有效排烟量减少。
4.4.13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图示1】;
3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图示2】。

4.4.14 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 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图示】。

〖注释〗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

〖注释〗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
4.4.15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图示】:
1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²,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注释〗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
4.4.16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图示】。

4.4.17 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图示1】;
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图示2】;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图示】。

〖注释〗
本强制性条文的理由是根据空气流动原理,必须要有补风,才能有效地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的进入。
对于建筑地上部分设有机械排烟的走道、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由于这些场所的面积较小,排烟量也较小,可以利用建筑的各种缝隙,满足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要求,为了简便系统管理和减少工程投入,本标准规定可不用专门为这些场所设置补风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图示】。
4.5.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注释〗
1. 本强制性条文的强制理由是如果补风量过小,就不能达到设计的排烟量;同时要求补风应直接从室外引入。根据实际工程和实验,补风量至少达到排烟量的50%,才能有效地进行排烟。
2. 当补风系统用于多个防烟分区时,常闭机械补风口应根据着火的防烟分区自动开启。

4.5.4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图示】。
4.5.5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注释〗
如4.5.4图示a所示,机械排烟口1与机械补风口设置在同一空间相邻的防烟分区内,当二者联合动作排烟时,由于挡烟垂壁的作用,已将冷热气流隔开,故补风口的水平位置与垂直安装高度都不受限制;但对于机械排烟口2与机械补风口来说,由于它们处在同一防烟分区内,因此,当机械排烟口2与机械补风口联合动作排烟时,补风口的水平位置与垂直安装高度都受限制。

〖注释〗
如4.5.4图示b所示,机械排烟口与机械补风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同一防烟分区时,要求补风口必须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并与排烟口保持尽可能大的间距;机械排烟口与机械补风口设置在同一空间相邻防烟分区时,补风口设置高度、位置不受限制。
4.5.6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图示】。

〖注释〗
一般场所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为了减少送风系统对人员疏散的干扰和心理恐惧的不利影响,规定其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5.7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图示1】,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图示2】。
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4.6.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图示1】,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图示2】。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3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 m
3/ (h·m
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
3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表中建筑空间净高为6m处的各排烟量值为线性插值法的计算基准值。
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应大于房间净高的20%;自然排烟窗(口)面积=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当采用顶开窗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1.4倍计。
3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
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
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 m
3/ (h·m
2)计算且不小于13000m
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注释〗
本条文规定了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的计算方法。为便于工程应用,根据计算结果及工程实际,给出了常见场所的排烟量数值。表中给出的是计算值,设计值还应乘以系数1.2。
4.6.4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 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图示】。

以4.6.4图示为例,建筑共3层,每层建筑面积2000m²,均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各房间功能及净高如图示。假设一层的储烟仓厚度为1.5m,即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为6m。计算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
计算:
1. 计算一层展览厅A
1与报告厅B
1的排烟量
已知展览厅A
1与报告厅B
1空间净高7.5m,即大于6m。储烟仓厚度为1.5m,即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为6m。
1.1 计算展览厅A
1的排烟量V(A
1)
1.1.1 确定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Q
c:
Q
c=0.7Q=0.7×3000=2100kW
1.1.2 确定火焰极限高度Z
1:
Z
1=0.166Q
c2/5=3.54m
1.1.3 确定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
Z=6m
1.1.4 确定轴对称型烟羽流质量流量Mρ:
Mρ=0.071Q
c1/3Z5/3+0.0018Q
c=21.91kg/s
1.1.5 计算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T:
△T=KQ
c/MρCρ=1.0
x2100/21.91×1.01=94.90K
1.1.6 确定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T:
T=T
0+△T=293.15+94.90=388.05K
1.1.7 计算排烟量V(A
1):
V(A
1)=MρT/ρ
0T
0=21.91×388.05/1.2×293.15=24.17m³/s=87008m³/h
∵V(A
1)的计算值小于标准中表4.6.3的数值99000m³/h
∴一层展览厅A
1的排烟量V(A
1)取99000m³/h。
1.2 计算报告厅B
1的排烟量V(B
1)
1.2.1 确定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Q
c:
Q
c=0.7Q=0.7×2500=1750kW
1.2.2 确定火焰极限高度Z
1:
Z
1=0.166Q
c2/5=3.29m
1.2.3 确定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
Z=6m
1.2.4 确定轴对称型烟羽流质量流量Mρ:
Mρ=0.071Q
c1/3Z5/3+0.0018Q
c=20.20kg/s
1.2.5 计算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T:
△T=KQ
c/MρCρ=1.0
x1750/20.20×1.01=85.78K
1.2.6 确定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T:
T=T
0+△T=293.15+85.78=378.93K
1.2.7 计算排烟量V(B
1):
V(B
1)=MρT/ρ
0T
0=20.20×378.93/1.2×293.15=21.76m³/s=78332m³/h
∵V(B
1)<89500<99000
∴一层取值99000m³/h
2. 计算二层的系统排烟量
已知二层室内空间净高5.0m,即小于6m,则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按60m³/(h
・m²)计算。
2.1 计算二层走道C
2的排烟量V(C
2)
V(C
2)=120×60=7200m³/h<13000m³/h,取13000m³/h
2.2 计算二层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
V(B
2+C
2)=13000+880×60=65800m³/h
V(A
2+B
2)=(1000+880)×60=112800m³/h
∵V(B
2+C
2)<V(A
2+B
2)
∴二层的系统排烟量取112800m³/h
3. 计算三层的系统排烟量
已知三层室内空间净高4.5m,即小于6m,则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按60m³/(h
・m²)计算。三层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如下:
V(C
3+D
3)=(500+200)×60=42000m³/h
V(B
3+C
3)=(700+500)×60=72000m³/h
V(A
3+B
3)=(600+700)×60=78000m³/h
∵ V(C
3+D
3)<V(B
3+C
3)<V(A
3+B
3)
∴三层的系统排烟量取78000m³/h
比较1~3层各层的系统排烟量,以二层的V(A
2+B
2)为最大,即V(A
2+B
2)=112800m³/h,因此取112800m³/h(计算结果见表4.6.4)。

4.6.5 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
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 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
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本条文明确地规定了中庭的排烟量的计算方法。
由于中庭的烟气积聚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中庭内自身火灾形成的烟羽流上升蔓延,另一个是中庭周围场所产生的烟羽流向中庭蔓廷。因此,中庭的排烟量应基于以上两种情况来确定。
2. 设计要点
2.1 中庭室内净高大于12m时,其火灾热释放量按无喷淋取值4MW;当保证清晰高度在6m时,中庭自身火灾产生的烟气量为107,000m³/h。
2.2 虽然公共建筑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机械排烟系统,但考虑中庭周围场所的机械排烟系统存在机械或电气故障的可能性,导致烟气大量流向中庭,因此规定:当公共建筑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机械排烟时,中庭排烟量可按周围场所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取值,且不应小于107,000m³/h。
2.3 当回廊周围场所的各个单间面积均小于100m²,仅需在回廊设置排烟的,由于周边场所面积较小,产生的烟气量有限,所需的排烟量较小,一般不超过13,000m³/h,即使蔓延到中庭,也小于中庭自身火灾的烟气量;当公共建筑中庭周围场所均设置自然排烟时,可开启窗的排烟较简便,基本可保证正常需求,中庭排烟系统只需担负自身火灾的排烟量。
因此,针对上述两种情况,中庭排烟量应根据工程条件和使用需求,对应表4.6.6中的热释放量按本标准第4.6.7条~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6 除本标准第4.6.3条、第4.6.5条规定的场所外,其他场所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照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
4.6.7 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4.6.10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4.6.7规定的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8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第4.6.5条〖注释〗
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或排烟窗的面积应按照火灾场景中所形成的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为了简化计算,标准在第4.6.3条、第4.6.5条明确给出了一些常见场所的计算值,设计人员可以直接选用。
第4.6.7条〖注释〗
火灾烟气的聚集主要是由火源热释放速率、火源类型、空间大小形状、环境温度等因素决定的。标准中参照了国外的有关实验数据,规定了建筑场所火灾热释放速率的确定方法和常用数据。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对于室内净高大于8m的高大空间,即使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计算防烟分区的排烟量时,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无喷淋场所的数值选取;如果房间按高大空间场所设计的湿式灭火系统,采用了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效喷淋灭火措施时,该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表中的有喷淋条件取值。
4.6.8 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通过降低排烟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调整排烟设计。
4.6.9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
q =1.6 +0.1
·H ′ (4.6.9)
式中:H
q——最小清晰高度(m);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4.6.10 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Q =α·t
2 (4.6.10)
式中:Q——热释放速率(kW);
t——火灾增长时间(s);
α——火灾增长系数(按表4.6.10取值)(kW/s
2)。

第4.6.9条〖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火灾时的最小清晰高度是为了保证室内人员安全疏散和方便消防人员扑救而提出的最低要求,也是排烟系统设计时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
2. 设计要点:
2.1 对于单个楼层空间的清晰高度,可参见本图集第10页2.1.12图示a所示,公式(4.6.9)也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的。
2.2 对于多个楼层组成的高大空间,最小清晰高度同样也是针对某一个单层空间提出的,往往也是连通空间中同一防烟分区中最上层计算得到的最小清晰高度,如本图集第11页~第13页2.1.12图示b~图示f所示。在这种情況下的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是从着火的那一层算起的。
2.3 排烟空间净高度按以下方法确定:
2.3.1 对于平顶和锯齿形的顶棚,空间净高度是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2.3.2 对于斜坡式的顶棚,空间净高度是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
2.3.3 对于有吊顶的场所,其空间净高度应从吊顶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空间净高度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起。
4.6.11 烟羽流质量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轴对称型烟羽流:

式中:Q
c——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Q
c =0.7 Q(kW);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取值应大于或等于最小清晰高度与燃料面高度之差);
Z
1——火焰极限高度(m);
M
ρ——烟羽流质量流量(kg/s)。
2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W = w + b (4.6.11-5)
式中:H
1——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m);
Z
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W——烟羽流扩散宽度(m);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b≠0;
3 窗口型烟羽流:

式中:A
w——窗口开口的面积(m
2);
H
w——窗口开口的高度(m);
Z
w——窗口开口的顶部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α
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m)。
第4.6.11条[算例1]一轴对称型烟羽流质量流量
某多功能厅,平面尺寸为22m×15m,净高为9m,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口设于多功能厅的顶部,且其最近的边离墙大于0.5m,最大火灾热释放速率2.5MW。计算轴对称型烟羽流质量流量。
1. 确定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Q
c:
Q
c=0.7Q=0.7x2500=1750kW
2. 确定火焰极限高度Z
1:
Z
1=0.166Q
c2/5=0.166×17502/5=3.29m;
3. 确定清晰高度H
q:
H
q=1.6+0.1H´=1.6+0.1×9=2.50m;
取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4.0m;
4. 确定轴对称型烟羽流质量流量Mρ:
因为Z>Z
1,
则Mρ=0.071Q
c1/3·Z5/3+0.0018Q
c=11.78kg/s
第4.6.11条[算例2]一阳台溢出型烟羽流质量流量
某一带连廊的两层展厅,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层层高为6.0m,阳台开口w=3m,燃料面至阳台下缘H
1=5.80m,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为b=2m。最大火灾热释放速率3.0MW,排烟口设于侧墙且其最近的边离吊顶小于0.5m。计算阳台溢出型烟羽流质量流量。
1. 确定烟羽流扩散宽度W:
W=w+b=3+2=5m

2. 确定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Z
b:
Z
b=1.6+0.1×(6+0.20)=2.22m;
3. 确定阳台溢出型烟羽流质量流量Mρ:
Mρ=0.36(QW²)1/3(Z
b+0.25H
1)
=0.36(3000×5²)1/3(2.22+0.25×5.8)
=55.72kg/s
4.6.12 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应按下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A中表A选取:
△T = KQ
c /M
ρC
ρ (4.6.12)
式中:△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K);
C
ρ——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取C
ρ=1.01 [kJ/ (kg•K ) ];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取K =1.0;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取K =0.5。
4.6.13 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A查表选取:
V = M
ρT / ρ
0T
0 (4.6.13-1)
T =T
0 + △T (4.6.13-2)
式中:V——排烟量(m
3/s);
ρ
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
3),通常T
0=293.15K,ρ
0=1.2(kg/ m
3);
T
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第4.6.12条[算例1]一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差的计算
某剧院有一个四层共享前厅,前厅按无喷淋系统考虑,前厅高21m,一层高为4m,二、三层均为6m,四层净高5m,排烟口设于前厅顶部(其最近边离墙大于0.5m)。火灾场景为前厅中央地面附近的可燃物燃烧,烟缕流型为轴对称型烟羽流。最大火灾热释放速率8.0MW,火灾时应确保最上层的最小清晰高度,火源燃料面为前厅地面。计算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
1. 确定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Q
c:
Q
c=0.7Q=0.7×2500=1750kW
2. 确定火焰极限高度Z
1:
Z
1=0.166Q
c2/5=3.29m
3. 确定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
Z=(4+2x6)+H
q=16+(1.6+0.1H´)=16+(1.6+0.1x5)=18.1m
4. 确定轴对称型烟羽流质量流量Mρ:
Mρ=0.071Q
c1/3Z5/3+0.0018Q
c=110.01kg/s
5. 计算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T:
△T=KQ
c/MρCρ=1.0×1750/110.01×1.01=15.75K
第4.6.13条[算例2]一排烟量的计算
以第4.6.12条[算例1]为例,烟羽流质量流量Mρ=110.01kg/s,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T=15.75K,环境温度293.15K,气体密度ρ
0=1.2kg/m³,计算排烟量。
1. 确定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T:
T=T
0+△T=293.15+15.75=308.90K
2. 计算排烟量V:
V=MρT/ρ
0T
0=110.01×308.90/1.2×293.15=96.60m³/s
=347760m³/h>111000m³/h,取347760m³/h
4.6.14 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V
max宜按下式计算,或按本标准附录B选取。

式中:V
max——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m
3/s);
γ——排烟位置系数;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1.0;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 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0.5;当吸入口位于墙体上时,γ取0.5。
d
b——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m);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T
0——环境的绝对温度(K)。
〖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当一个排烟口排出的烟气量超过一定数量时,就会在烟层底部撕开一个“洞”,使该防烟分区中的无烟空气被卷吸进去,随烟气被排出,从而导致有效排烟量的减少(见本图集第113页4.4.12图示6b),因此标准的条文规定了每个排烟口的最高临界排烟量。
2. 设计要点
2.1 对于机械排烟系统,通过本图集第143页的公式(4.6.13-1)和公式(4.6.13-2)计算出系统排烟量,确定排烟口尺寸后,再利用本页的公式(4.6.14)对排烟口进行最高临界排烟量的校核计算。
2.2 本图集第145页的图(4.6.14)是不同空间中排烟口设置位置的参考图,其中(a)、(b)图表示的是单个楼层空间中排烟口设置位置;(c)、(d)图则表示的是多个楼层组成的高大空间中排烟口设置位置。

4.6.15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A
v——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m
2);
A
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
2);
C
v——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
〜0.7之间);
C
0——进气口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g——重力加速度(m/s
2)。
注:公式中A
vC
v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注释〗
1. 条文的制定:
自然排烟系统的优点在于筒单易行,是利用火灾热烟气的浮力作为排烟动力,其排烟口的排放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烟气的厚度和温度,本条推荐的是较成熟的英国防火设计规范的计算公式。
2.[算例]一自然排烟方式所需通风面积的计算
某多功能厅,平面尺寸50mx20m,净高7.0m,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自然排烟方式进行设计,排烟窗设于顶部,自然补风。烟缕流型为轴对称型烟羽流,最大火灾热释放速率2500kW。计算自然通风方式所需的通风面积。
2.1 确定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Q
c:
Q
c=0.7Q=0.7x2500=1750kW
2.2 确定清晰高度H
q和火焰极限高度Z
1:
H
q=1.6+0.1×7=2.3m
Z
1=0.166Q
c2/5=3.29m
2.3 确定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
取Z=3.5m,即Z>Z
1
4. 确定轴对称型烟羽流质量流量Mρ:
Mρ=0.071Q
c1/3Z5/3+0.0018Q
c=10.05kg/s
5. 计算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T和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T:
△T=KQ
c/MρCρ=0.5×1750/10.05×1.01=86.20K
T=T
0+△T=293.15+86.20=379.35K
6. 计算自然通风方式所需的通风面积A
v:
假设A
0/A
v=0.6,C
0取0.6;
烟层厚度d
b=7-3.5=3.5m,C
v取0.6;
则通过试算,所需排烟口最小有效面积A
v=7.14m²5.1 防烟系统
5.2 排烟系统5.1.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1.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5.1.5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第5.1.2条〖注释〗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条文对加压送风机和常闭加压送风口的控制方式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加压送风机必须具备多种方式启动,除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联动启动外,还应能独立控制,不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因素的影响。
第5.1.3条〖注释〗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防烟系统的可靠运行将直接影响到人员安全疏散,火灾时按设计要求准确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的常闭加压送风口,既符合防烟需要也能避免系统出现超压现象。
5.2.1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5.2.3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5.2.4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图示1】,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图示2】。
5.2.5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 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5.2.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5.2.7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第5.2.2条〖注释〗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条文对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要求系统风机除就地启动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外,还应具有消防控制室内直接控制启动和系统中任一排烟阀(口)开启后联动启动功能,目的是确保排烟系统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与调试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以及《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还应符合其他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1 防烟、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防烟、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可按表1执行。
2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2.1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2.2 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2.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査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2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3 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条件
3.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3.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3 系统主要材料、部件、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的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3.5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4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规定
4.1 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査,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4.2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4.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4.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査内容、数量、方法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相关规定。
4.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4.7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8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中应填写的施工记录
5.1 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进场检验,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应按附表1-3填写检査记录,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5.2 对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分项施工进行安装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应按附表1-4填写检查记录表,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6 防烟、排烟系统调试的一般规定
6.1 防烟、排烟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及与工程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6.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6.3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
6.4 防烟、排烟系统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6.5 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由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按附表1-5填写系统调试检查记录表,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6.6 系统调试检查内容、数量、方法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相关规定。
6.7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表。
6.8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査记录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附表1-6填写。
7 其他
7.1 当防烟、排烟系统采用金属风管且设计无要求时,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应符合附表1-7的规定。

7.2 金属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附表1-8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矩形风管法兰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7.3 无机玻璃钢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附表1-9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管法兰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7.4 风管应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风管的类别见附表1-10的规定;金属矩形风管、圆形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满足附表1-11的规定。复合材料风管以及采用非法兰形式的非金属风管的允许漏风量,与金属圆形风管相同。
7.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附图1-1】;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附图1-2】;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7.6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附图1-3】;
3.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附图1-1】;
4.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的规定。
7.7 镀锌钢板风管的防火包覆做法【附图1-4】。

〖注释〗
本页源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注: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防烟、排烟系统的验收与维护管理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还应符合其他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对防烟、排烟系统工程验收的一般规定
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2 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1.3 工程验收时应按附表1-12、附表1-13填写防烟、排烟系统,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验收记录表应由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
1.4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4.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
1.4.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1.4.4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1.4.5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査记录。
1.5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5.1 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规定的检验报告,系统验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8.2.2条~第8.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1.5.2 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8.1.4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1.5.3 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8.2.1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C类不合格。
1.5.4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 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管理
2.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应制定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记录应按附表1-14填写。
2.2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防烟、排烟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3 每季应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启动试验及供电线路检查,检查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7.2.3条~第7.2.5条的规定。
2.4 每半年应对全部排烟防火阀、送风阀或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进行自动和手动启动试验一次,检查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
2.5 每年应对全部防烟、排烟系统进行一次联动试验和性能检测,其联动功能和性能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7.3节、第8.2.5条~第8.2.7条的规定。
2.6 排烟窗的温控释放装置、排烟防火阀的易熔片应有10%的备用件,且不少于10只。
2.7 当防烟排烟系统采用无机玻璃钢风管时,应每年对该风管质量检查,检查面积应不少于风管面积的30%;风管表面应光洁、无明显泛霜、结露和分层现象。

1. 某企业办公大厦,其标准层由若干个办公区、走道、核心筒等组成,本示例仅为一个防火分区,见第165页的建筑平面示意图。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1623m²,内含2个大办公区和9个办公室。办公区1与办公区2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63.50m²和202.10m²;9个办公室的建筑面积均小于100.0m²,详见平面示意图。办公场所净高3.0m,走道宽度不大于2.5m,净高2.7m;办公场所与走道均设置排烟系统。分别计算办公场所以及走道的排烟量以及自然排烟窗面积。
2. 计算
2.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的相关规定,9个办公室均不需设排烟设施。
2.2 2个办公区的计算排烟量V
1、V
2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1款的规定,房间排烟量按60m³/(h
・m²)计算且不小于15000m³/h,则2个办公区的计算排烟量为:
V
1=263.5×60=15810m³/h>15000m³/h,取15810m³/h
V
2=202.1×60=12126m³/h<15000m³/h,取15000m³/h
2.3 由于办公场所与走道均设置排烟系统,且走道、电梯厅和前厅是一个连通的空间,其计算排烟量V
3为:
V
3=(58.65+254.7+76.55)×60=23394m³/h>15000m³/h
即计算排烟量取V
3=23394m³/h
2.4 若办公区1、走道、电梯厅和前厅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则所需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分别为:
办公区1:F
c1=263.5x2%=5.27m²
走道、电梯厅和前厅:F
c2=(58.65+254.7+76.55)×2%=7.80m²
从第165页所附建筑平面图中可见,办公区2为内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
3. 设计要点:
3.1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防烟分区内的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3.2 当采用机械排烟系统,且由一个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时,则:
V
1+V
3=15810+23394=39204m³/h
V
2+V
3=15000+23394=38394m³/h
∵V
1+V
3>V
2+V
3
∴系统计算排烟量V=39204m³/h
排烟风机风量V
j:
V
j=1.2x39204=47045m³/h

1. 某银行办公楼中一防火分区,共计1709.46m²,其中一层约1133.31m²,二层约576.15m²。大堂共享两层空间,建筑面积553.94m²,净高9.4m;一层小门厅、电梯厅以及走道合计195.08m²(见本页平面图),净高4.0m,走道净宽2.1m;二层仅对走道和电梯厅排烟(见本图集第167页平面图),走道净高4.0m。大堂无自动喷淋系统。计算系统的排烟量。
2. 计算:
2.1 一层计算排烟量V
1:
2.1.1 大堂计算排烟量V
1-1:
①确定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Q
c:
Q
c=0.7Q=0.7×8000=5600kW
②确定火焰极限高度Z
1:
Z
1=0.166Q
c2/5=5.24m
③最小清晰高度H
q的计算:
H
q=5.4+(1.6+0.1x4.0)=7.4m;
取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7.4m
④确定轴对称型烟羽流质量流量Mρ:
Mρ=0.071Q
c1/3Z5/3+0.0018Q
c=45.53kg/s
⑤计算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T:
△T=KQ
c/MρCρ=1.0×5600/45.53×1.01=121.78K
⑥确定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T:
T=T
0+△T=293.15+121.78=414.93K
⑦大堂的计算排烟量V
1-1:
V
1-1=MρT/ρ
0T
0=45.53×414.93/1.2×293.15=53.70m³/s=193332m³/h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2款表4.6.3的表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则大堂的排烟量不应小于V
1-1=211000m³/h。
2.1.2 一层小门厅、电梯厅和走道的计算排烟量V
1-2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2款的规定,室内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按60m³/(h
・m²)计算且不小于15000m³/h,则小门厅、电梯厅和走道的计算排烟量V
1-2:
V
1-2=195.08×60=11705m³/h<15000m³/h
∴小门厅、电梯厅和走道的计算排烟量V
1-2取15000m³/h。
如由一个系统担负一层2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时,则系统的计算排烟量V
1取211000m³/h。
2.2 二层计算排烟量V
2:
由于二层仅对走道排烟,因此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走道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则走道机械排烟系统的计算排烟量V
2:
V
2=13000m³/h
2.3 若大堂、一层小门厅、电梯厅和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则所需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分别为:
大堂:F
c1=211000/(3600×1.01)=58.03m²
一层小门厅、电梯厅和走道:
F
c1=(115.54+29.8+49.74)x2%=3.90m²
由于二层走道最远点到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大于30m,因而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

1. 某大剧院二层的多功能厅建筑面积330m²,房间尺寸长×宽为22x15m,净高9.2m。多功能厅不靠外墙,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设在吊顶上(排烟口最近的边距墙大于0.5m),设有自动喷淋系统。计算多功能厅的排烟量。
2. 计算:
①确定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Q
c:
Q
c=0.7Q=0.7×2500=1750kW
②确定火焰极限高度Z
1:
Z
1=0.166Q
c2/5=3.29m
③最小清晰高度H
q的计算:
H
q=1.6+0.1x9.2=2.52m;
取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6.00m
④确定轴对称型烟羽流质量流量Mρ:
Mρ=0.071Q
c1/3Z5/3+0.0018Q
c=20.11kg/s
⑤计算烟气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T:
△T=KQ
c/MρCρ=1.0×1750/20.11×1.01=86.16K
⑥确定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T:
T=T
0+△T=293.15+86.16=379.31K
⑦多功能厅排烟量V的计算:
V=MρT/ρ
0T
0=20.11×379.31/1.2×293.15=21.68m³/s=78062m³/h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2款表4.6.3的表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则多功能厅的排烟量不应小于V=111000m³/h。

1. 某酒店标准层的建筑面积1231.85m²,客房净高3.6m(局部2.5m);走道与电梯厅的建筑面积之和约为159m²,走道长55m,宽2.0m,净高2.5m。客房沿外墙布置,可利用外窗自然通风;走道只有一面外窗,不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设在吊顶上(排烟口最近的边距墙大于0.5m),有自动喷淋系统。计算酒店标准层的排烟量。
2. 计算
2.1 酒店客房均有可开启外窗,且每间客房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²,无需设置排烟设施。
2.2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仅在走道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小于13000m³/h,即走道机械排烟系统的计算排烟量V:
V=13000m³/h

1. 某一高层建筑,其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分割设施,且裙房一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最大建筑面积小于5000m²,裙楼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此防火分区分为9个防烟分区,各防烟分区面积见图中附表。一层层高7.0m,净高控制在5.5m;二层层高6.0m,净高控制在4.5m;中庭建筑高度18.0m。计算各防烟分区以及中庭的排烟量。
2. 计算
2.1 计算一层大堂、全日餐厅、大堂吧、日本料理、龙虾排吧特色餐厅以及走道的排烟量:
由于一层净高控制在5.5m,所以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2款的规定,室内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按60m³/(h
・m²)计算且不小于15000m³/h,则一层大堂、全日餐厅、大堂吧、日本料理、龙虾排吧特色餐厅的排烟量计算如下:
①大堂:V
1-1=826x60=49560m³/h>15000m³/h
②全日餐厅:V
1-2=558×60=33480m³/h>15000m³/h
③大堂吧:V
1-3=509×60=30540m³/h>15000m³/h
④日本料理:V
1-4=174×60=10440m³/h<15000m³/h
取15000m³/h
⑤龙虾排吧特色餐斤:V
1-5=185×60=11100m³/h<15000m³/h
取15000m³/h
⑥走道长边小于36m,最小净宽5.6m。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4款的规定,走道的排烟量:
V
1-6=316x60=18960m³/h>13000m³/h
2.2 计算二层各防烟分区的排烟量
⑦休息厅:V
2-1=713×60=42780m³/h>15000m³/h
⑧会议室:V
2-2=231x60=13860m³/h<15000m³/h
取15000m³/h
⑨中庭:V
2-3=2×49560=99120m³/h<107000m³/h
取107000m³/h
将上述计算结果汇总于下表。
各防烟分区排烟量计算结果汇总表
